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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消费税汇总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失效]

  填写说明:
  (一) 本表适用于工业企业申请增值税或消费税汇总申报。
  (二) 登记有消费税税种的总机构才允许申请与有消费税税种登记的分支机构汇总申报消费税,无消费税税种登记的分支机构仅仅被汇总申报增值税。
  (三) 企业必须选择首次申请或变更申请。
  (四) 企业变更申请的内容可以包括:补增申请消费税汇总申报、增加被汇总申报分支机构、重新调整税款分配比例计算指标数据。
  (五) 增加被汇总申报分支机构,只需要填报新增分支机构,但如果增加分支机构的同时涉及原来已汇总申报企业“税款分配比例计算指标”发生变化的,则必须填报所有总、分支机构的指标数据。
  (六) 重新调整税款分配比例计算指标数据的必须填报所有总、分支机构的指标数据。
  (七) 税款分配比例计算指标的填报口径为:
  1.固定资产:企业总、分支机构实际使用的固定资产上一年度末净值。
  2.应付职工薪酬:指上一年度“应付职工薪酬”的计提数。
  3.水电费支出:指上一年度的应付水电费。
  4.以上各指标均采用上一年度会计数据口径计算;总、分支机构中任何一户属于当年新开业的,总、分支机构均以申请受理之日的上月会计数据口径计算。
  5.首次申请应完整填报汇总申报的总、分支机构数据。
  (八) 本表必须经申请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签字声明确认。
  (九) 本表条形码具有唯一性,表格复印使用无效,条形码区域请保持整洁;
  (十)请在指定区域该纳税人公章。

  附件2:
  ZG11WS003
  商业企业增值税、消费税汇总申报申请表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编码:
  纳税人名称:           所属税务机关: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税 种

增值税 □    消费税 □

申请类型

初次申请 □   变更申请 □

经 营

情 况

1.总、分支机构实行统一采购、配送商品,统一核算,各分支机构均由总机构全资或控股开设,在总机构领导下统一经营。           □ 是    □ 否

2.总、分支机构的行业类型为商业性质。     □ 是    □ 否

3.总机构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 是    □ 否

4.总机构能够正确进行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的会计核算,准确划分各分支机构销售比例和各分支机构应分摊的增值税额。   □ 是    □ 否

5.总、分支机构不属于特许连锁、自愿连锁类企业、非商业性质的工贸型、服务型企业以及不能分别核算的属兼营性质的企业。        □ 是    □ 否

汇 总申 报企 业清 单

消费税

纳 税 人 识 别 号

纳 税 人 名 称

 

 

 

 

 

 

 

 

 

 

 

 

 

 

 

 

 

 

 

 

 

 

 

 

 

 

 

 

 

 

此申请表是根据我单位的实际情况填报的,我确信它是真实的、可靠的、完整的,并对所填报的经营情况及数据负责。

 

           法定代表人签字:

经办人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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