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规程》的公告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2号)
现将《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规程》予以发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工作,促进税务机关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及《
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等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税收规范性文件,是指深圳市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市局)依照法定职权和规定程序制定并公布的,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税务行政相对人(以下简称税务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在本辖区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反复适用的文件。
第三条 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核、决定、公布、备案、清理等工作,适用本规程。
第四条 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坚持公开、统一、效能的原则,并遵循本规程规定的制定规则和制定程序。
第五条 税收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税收开征、停征、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事项,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其他不得由税收规范性文件设定的事项。
第六条 市局下属各级税务机关、内设机构、派出机构、直属机构和临时性机构,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各区局、直属机构如需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应当提请市局制定(经市局授权除外)。
第二章 制定规则
第七条 税收规范性文件可以使用“办法”、“规定”、“规程”、“规则”等名称,但不得称 “条例”、“实施细则”、“通知”或“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