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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工业企业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申报工作规程(试行)》的公告[失效]

  (二)纳税申报

  汇总申报单位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由总机构统一进行增值税申报,各被汇总单位不需单独申报。系统自动按照税款分配比例将税款分配到各被汇总单位所在地的税款所属税务机关。如统一核算的当月应补退的增值税税额为负数,或者期末留抵税额的,不参与计算分配。总、分支机构应分摊的增值税按以下公式计算:

  总机构(分支机构)当期应分摊的增值税=总机构统一核算的当期应纳增值税总额×总机构(分支机构)增值税税款分配比例

  (三)发票管理

  已批准汇总申报的纳税人所用发票的领购、缴销、发票认证等管理工作统一由总机构负责办理,各被汇总单位不得向税务机关申请领购或代开发票。汇总申报单位之间移送货物不得开具发票。

  (四)免抵退税申报的处理

  已批准汇总申报的纳税人需办理免抵退税业务的,其免抵退税的申报工作统一由总机构办理。汇总申报单位免抵退审核业务统一由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负责。退税额及免抵调库额不在各被汇总单位间分配。

  (五)退、抵税(不含出口退税)业务的处理

  已批准汇总申报的纳税人需办理增值税退税业务的,退税申请的受理和审核工作由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属于误收退税、减免退税、即征即退的应退税额,按照税款分配比例对总、分支机构的已入库税款分别办理应退、应抵税额。

  (六)税务检查

  已批准汇总申报的纳税人,其税务检查工作统一由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对分支机构的销售额和生产经营情况有查实权。

  (七)注销税务登记及非正常户管理

  已批准汇总申报的纳税人,总机构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必须依照本规程的规定取消总、分支机构的汇总申报资格。分支机构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必须先行对该分支机构的取消汇总申报。

  总机构被认定为非正常户的,取消其总、分支机构的汇总申报资格,解除非正常户时,纳税人可根据需要重新办理增值税汇总申报的申请。

  (八)其他日常税收管理

  汇总申报的纳税人其他日常税收管理工作,统一由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负责。

  七、本规程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工业企业增值税、消费税汇总申报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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