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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工业企业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申报工作规程(试行)》的公告[失效]

  (一)总、分支机构实行统一采购、统一销售、统一核算,各分支机构在总机构领导下统一生产经营。

  (二)总、分支机构的行业类型为工业性质或总机构为管理机构,分支机构为工业性质。

  (三)总机构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四)总机构能够正确提供税款分配比例的计算依据。

  (五)总机构为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企业或符合下列任一条件的其他企业:

  1.总、分支机构上一年度增值税入库税款合计超过500万元;

  2.总、分支机构上一年度申报的全部销售收入合计金额超过5亿元。

  (六)截至申请受理日总、分支机构不存在税务机关根据征管需要而设定的监控情形,具体包括:欠税;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担任非正常户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未结案的违法违章案件。

  四、税款分配比例的确定

  (一)依据直接反映企业经营管理情况的关键指标计算总、分支机构的增值税税款分配比例(以下简称“税款分配比例”)。参与计算的指标包括:总机构、固定资产、应付职工薪酬、水电费支出,四项指标的权重依次为25%、25%、25%、25%。

  (二)税款分配比例计算指标的填报口径为:

  1.固定资产:企业总、分支机构实际使用的固定资产上一年度末净值。

  2.应付职工薪酬:指上一年度“应付职工薪酬”的计提数。

  3.水电费支出:指上一年度的应付水电费。

  以上各指标均采用上一年度会计数据口径计算;总、分支机构中任何一户属于当年新开业的,总、分支机构均以申请受理之日的上月会计数据口径计算。

  (三)计算公式如下:

  总机构应纳增值税税款分配比例=25%+总机构固定资产所占比例×25%+总机构应付职工薪酬所占比例×25%+总机构水电费支出所占比例×25%;

  分支机构应纳增值税税款分配比例=分支机构固定资产所占比例×25%+分支机构应付职工薪酬所占比例×25%+分支机构水电费支出所占比例×25%。

  税款分配比例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得调整。已批准汇总申报的总、分支机构发生注销、增加或减少汇总申报分支机构等影响税款分配比例情形的,纳税人应向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调整税款分配比例。

  五、申请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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