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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工业企业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申报工作规程(试行)》的公告[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消费税汇总申报工作规程》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3月29日,实施日期:2011年6月1日)废止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工业企业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申报工作规程(试行)》的公告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


现将《工业企业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申报工作规程(试行)》予以发布,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工业企业增值税、消费税汇总申报申请表

  2.取消增值税、消费税汇总申报申请表

  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工业企业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申报工作规程(试行)

  为规范工业企业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申报业务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的同时兼顾企业经营管理和财务核算的特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一、适用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在深圳市内生产经营的工业企业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申报业务的申请审批和管理。

  未被汇总的非独立法人的二级或三级地区分公司对其下一级分支机构申请增值税汇总申报适用本规程。

  同一总机构既有工业性质的分支机构又有商业性质的分支机构,只能选择依据本规程的规定申请工业企业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申报,或选择依据《关于印发<商业企业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申报工作规程>的通知》(深国税发〔2008〕183号)的规定申请商业企业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申报。

  二、申请资料

  《增值税汇总申报申请表》

  三、申请条件

  申请汇总申报增值税的工业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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