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清仓查库进度安排
(一)准备阶段
1.成立机构。2009年3月10日前成立市粮食清仓查库领导小组。2009年3月15前,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要相应成立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及办事机构,并将机构设置和人员名单等情况报送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2.制定和下发清仓查库实施方案。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要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粮食清仓查库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8〕118号)精神和本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各县、特区、区实际,逐级细化制定本辖区内清仓查库的具体实施方案,并报市领导小组备案。
3.动员和培训。2009年3月上旬,省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对参加省复查、市普查和督导企业进行自查的全体检查人员的培训。培训内容以《2009年贵州省粮食清仓查库实施方案》、《2009年全国粮食清仓查库检查方法》为主。各县、特区、区及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市领导小组下达的培训名单组织培训。2009年3月中旬,市、县人民政府完成清仓查库工作的动员和部署。
4.其他准备。县级领导小组办公室和被查企业,按照本实施方案和县级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具体方案要求,备齐相关文件、账务和报表资料,提前准备工作底稿,对不规则货位进行形态整理,备齐经质监部门检定合格的计量和质量等检查工具。对散装储存的粮食,要制作特制大容量器,并配备深层扦样器。对需要熏蒸杀虫处理的粮食,要提前安排,务必于2009年3月22日前熏蒸结束,并及时开仓进行通风散气,不得影响清仓查库工作。考虑到个别存粮数量较少、粮堆形状难以规范的货位需要采用称重法检查粮食数量,各地应根据清查工作需要,提前配置少量移动式散粮自动秤。对不能配置散粮自动秤的库点,应提前将粮食定额打仓,以备检查。
(二)自查阶段。2009年4月5日前,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要督促和指导辖区内纳入检查范围的所有企业认真自查,完成情况汇总,并上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因统计、账务等资料汇总分解任务重的,自查阶段可延至4月10日完成。被查企业要根据自查情况认真填写各类工作底稿和汇总表格,准备与检查当日粮食库存实际情况一致的货位平面图、货位明细表,以及分仓保管账、保管总账、统计报表、会计报表、辅助账表、原始凭证等账务资料,合同、运单、发票等反映粮食出入库业务的凭证,粮食测温、测湿、熏蒸等作业记录,为后续普查、复查、抽查做好准备。
(三)普查阶段。2009年4月20日前,由市领导小组采取市内综合交叉的检查方式,对本市区域内粮食库存情况进行全面普查,确保不留死角。对参与检查的人员按照“统一抽调、混合编组、集中培训、综合交叉、本地回避”的原则在辖区内择优选调和安排。从各县、特区、区抽调参加市普查的人员不得参与对本县(特区、区)的普查工作。普查范围应严格与省分解下达的分库点粮食库存统计资料的口径一致。重点非国有粮食经营企业及转化用粮企业执行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情况检查及粮食库存典型调查,结合本次普查工作一并开展。拟选择以下四家有代表性的典型企业。即:六盘水永恒粮油贸易有限公司、重啤集团六盘水啤酒有限责任公司、六枝九龙酿造厂、盘县第二酒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