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政策性粮食财政补贴资金拨补情况检查。重点检查2007年和2008年中央储备粮和地方储备粮保管费和轮换费是否及时足额拨补到代储企业,最低收购价粮食收购和保管费用是否及时足额拨补到委托收购库点。
(七)重点非国有粮食经营及转化用粮企业执行统计制度情况检查。重点检查纳入粮食流通统计范围的重点非国有粮食经营企业和转化用粮企业执行统计制度情况。选择3-5家在当地市场具有一定代表性的企业,进行粮食库存情况的典型调查。
二、清仓查库的组织领导
(一)全市清仓查库的组织领导。为加强对全市粮食清仓查库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粮食局局长任副组长,市发展改革委、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市审计局、市粮食局、市质监局、市统计局、市农发行、中央储备粮六盘水直属库等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市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人员名单附后),负责制定全市粮食清仓查库工作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市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粮食局,负责组织落实清仓查库的各项具体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粮食局分管领导兼任,成员由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相关科(室)的负责同志组成。办公室下设综合协调组、检查指导组、案件核查组、资料宣传组、工作保障组等专项工作组。
市领导小组的主要任务:一是按照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组织领导全市清仓查库工作。二是制定全市粮食库存普查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三是将省分解下达的本市具体承储库点的2009年3月末粮食库存统计报表下达到各县、特区、区。四是汇总全市的粮食库存普查结果,并向省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报告。五是协助国务院和省级工作组开展复查、抽查工作。六是受理、核查举报,并配合国务院和省级工作组对重大案件的核查。
(二)县级清仓查库的组织领导。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要按照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粮食清仓查库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8〕118号)和本实施方案的要求,负责组织对本辖区内所有纳入检查范围的粮食库存进行全面检查。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担任组长,同级粮食、发展改革、监察、财政、农业、审计、质监、统计、农发行等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事机构。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科学组织协调,落实职责分工,细化工作要求,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清仓查库工作的质量和进度。
各县、特区、区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县级领导小组”)的主要任务:一是按照省、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组织领导本辖区清仓查库工作。二是组织和督导辖区纳入清仓查库范围的全部企业开展粮食库存自查。三是审核、汇总企业自查结果,向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工作报告。四是协助各级工作组开展粮食库存普查、复查、抽查和案件核查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