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工程实行合同管理制。试点县要规范合同管理,严把验收关,对监理、施工单位完成的工作,要按合同逐项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对采购的物资、材料等应按规定登记造册,注明品种、规格、数量、价格等,制作发放清单,完善有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 工程实行公示制,并作为监督检查和竣工验收的重要内容。各试点县要在县以上新闻媒体和项目所在乡镇分别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建设内容、时间、地点、投资等。
第二十二条 要积极开展石漠化治理监测工作。试点县要利用现有的监测设备和技术力量,积极开展石漠化治理前后及治理过程中的效果对比调查和观测,为制定石漠化治理相关政策提供科学依据,探索成功的模式。
第二十三条 工程竣工后,试点县要及时办理移交手续,明确管护主体,落实工程建后管护责任,确保工程长期发挥效益。
第七章 检查验收
第二十四条 工程实行年度验收、竣工验收以及不定期检查督查制度。
检查验收内容包括组织领导、制度建设,工程的进度、质量、数量,资金的管理、使用,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等。
第二十五条 年度工程完工后,试点县要严格按照行业规定由各县领导小组组织进行自查,自查通过后,各建设单位要将石漠化治理有关资料完整移交县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县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验收申请并逐级上报,由上级领导小组联合进行年度检查验收。年度检查验收结果将作为试点县下年度治理任务和投资计划安排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 三年试点结束后实行竣工验收制度。工程建设完成后,试点县在自查验收的基础上,提出验收申请,经市领导小组初验后,由省领导小组会同市领导小组共同组织竣工验收。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要限期整改;对验收未通过的项目县,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未实行工程建设公示制和工程建设监理制的项目,以及没有提交资金使用审计报告和财务决算报告的项目,不得通过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