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下达年度投资计划,并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保证工程顺利实施。
第十三条 试点县财政局设立石漠化综合防治资金专户,各承担建设任务的单位也应设立石漠化综合防治资金专户,实行专账管理,建立健全资金使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按照批准的工程建设内容和规模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挤占建设资金。
工程资金使用实行报账制,各建设单位及时向试点县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工程进度,经核实同意后由财政支付工程款。
第十四条 试点县承担建设任务的单位要主动接受有关部门的稽查和审计,并在每年的自查验收报告中分别出具审计报告和财务决算报告。
第六章 建设管理
第十五条 试点县应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制定相关优惠政策,鼓励个人、集体、企业和其他组织通过租赁、承包、股份合作、购买土地使用权等形式参与石漠化治理,引导与调动社会其他资金投入工程建设。
第十六条 在石漠化治理中,试点县要积极协调有关的涉农项目,按照“渠道不乱、用途不变、统筹安排、各负其责、各记其功”的原则,加大工程建设资金的整合力度,提高石漠化综合治理成效。
第十七条 试点县针对建设内容,积极组装、配套先进适用的科学技术,组建或引进高水平的专业队伍参与石漠化治理,进一步提高治理质量和水平。
第十八条 工程建设所需主要材料和物资应根据经批准的作业设计确定的数量、品种、规格等,积极推行公开招标采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要按《
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工程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以及种苗等重要材料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的石漠化治理项目,应由各县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进行招标,择优选择施工单位或材料供货单位。
第十九条 工程建设实行监理制。试点县以县为单位选择具有相应工程建设监理资质的单位,签订合同,明确监理单位的责任、权利和义务,使监理单位能依据合同公正、独立、自主地开展监理工作,加强对工程建设质量、进度、资金的控制,监理意见将作为工程评估及验收的依据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