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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石漠化综合治理试点工程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第三章 计划管理

  第六条 试点工程年度建议计划按程序逐级上报。
  根据国家的安排,工程试点县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批复的实施方案制定年度建议计划,上报市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汇总上报省石漠化综合防治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领导小组)。
  第七条 报送年度建议计划的文件包括:
  1.工程年度建议治理任务和建议投资计划;
  2.地方配套资金承诺文件;
  3.上年度建设情况总结,包括工程进度、地方配套资金到位和中央补助资金使用情况、年度检查验收情况等。

第四章 作业设计

  第八条 根据试点县《岩溶地区石漠化综合治理试点实施方案(2008-2010年)》及年度投资建议计划申报表,在已批复的实施范围内,选择集中连片的小流域编制作业设计。
  作业设计要组织乡村干部、技术人员、群众代表三结合的设计队伍,深入小流域现场实地调查,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等,在广泛征求项目区群众意见基础上,按照相关规程规范进行编制。
  作业设计需由具有工程咨询或设计 (范围为农业、林业、水利和地质灾害防治)丙级以上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九条 作业设计应逐级上报。市领导小组须对各工程县编制的作业设计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后上报省领导小组审批。
  作业设计审批后,工程方可开工建设。
  第十条 经审批的作业设计报告不得随意变更。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属于建设地点、项目调整、建设规模、投资等重大变更,须报省领导小组批准;不涉及投资和治理面积、不降低质量、不影响项目功能的一般性变更,须报市领导小组批准,报省领导小组备案。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 工程建设投入实行中央补助、地方配套、群众自筹的投资机制。试点县要足额落实地方配套资金,并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组织受益区群众投劳参与工程建设。中央安排的专项资金只能用于工程建设,设计费、管理费、基本预备费等费用从地方配套资金中列支,地方配套资金为中央投入的10%,市县按1∶1配套,由各县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调配于工程建设和办公经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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