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九)探索开拓科技企业融资保险产品。支持发展科技企业贷款保证保险,鼓励发展科技产品出口信用保险和商业信用保险。[牵头部门:市金融办、市商务局,参与部门:市保险协会]
(二十)鼓励争取保险资金投入我市产业基金,加快发展我市重点战略性新兴产业。[牵头部门:市金融办,参与部门:市财政局]
六、加快建立以股权投资为基础的投保贷合作机制
加快完善科技担保和再担保体系,加强多种金融工具的综合运用,以股权投资为基础,推动开展投保贷合作。
(二十一)完善科技担保体系。全市1-2家国有担保公司改造为科技担保公司,各市(县)区指定或设立1家以上科技担保公司,为科技贷款提供担保服务。[牵头部门:市经信委,参与部门:市金融办、国联金融投资集团、产业集团、各市(县)区政府]
(二十二)完善科技再担保体系。设立市科技再担保公司,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区设立科技再担保公司,积极开展科技再担保业务。[牵头部门:市金融办,参与部门:各市(县)区政府]
(二十三)加强以股权投资为基础的投保贷合作。在坚持有股权投资基金投入的前提下,鼓励小贷公司与担保公司、创投公司、投资管理公司等合作发放科技小额贷款,商业银行与担保公司、再担保公司或保险公司合作发放信用贷款,等等。[牵头部门:市金融办、无锡银监分局,参与部门:市经信委、市科技局]
七、有计划推进科技企业上市融资
中小科技企业具有较好的技术优势和发展潜力,成长性好,爆发性强,有计划推动科技企业成功上市是促进企业做大做强的重要途径。
(二十四)加强创业板上市后备企业培育。一是完善科技企业创业板上市资源库,跟踪年利润在100万以上、年增幅在930%以上的科技企业,保持动态调整。二是开展科技企业创业板上市培育,在行业排名靠前、年利润增幅在30%以上的科技企业中,排出50家进行重点培育,指导企业明确发展方向、规范运作管理、夯实上市基础。三是组织企业与投资基金对接,优化科技企业股权结构,为科技企业创业板上市提供资金和上市支持。[牵头部门:市金融办,参与部门:市经信委、市科技局]
(二十五)加强创业板上市协调推进。一是加强科技企业创业板上市工作的重点指导,发挥我市各级上市工作机构和市政府专家咨询组的作用,根据股改、辅导、审核的特殊要求,对有意向在创业板上市的科技企业给予针对性帮助指导、协调解决上市进程中的问题。二是加强与证监部门、交易所的对接,加快创业板拟上市企业的审批进程。三是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管理与指导,对在我市开展企业创业板上市服务的中介机构给予重点关注与指导,提高针对创业板拟上市科技企业的服务质量与水平。[牵头部门:市金融办,参与部门:市经信委、市科技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