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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全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通知

  (三)编制“十一五”后两年公共机构节能计划。编制和实施“十一五”后两年公共机构节能计划,是贯彻落实《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的重要内容,是完成全省“十一五”节能总目标的基本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的部门,要结合“十一五”节能总目标和工作要求,编制“十一五”后两年公共机构节能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县(特区、区)“十一五”后两年的节能计划要于2009年3月25日前报市节能办(联系电话和传真:8269349)。
  (四)建立公共机构节能联络员制度。各级公共机构应明确负责节能管理的部门,设置专(兼)职能源管理岗位,对重点用能设备的操作岗位应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各县、特区、区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部门及市直各单位应明确一名节能联络员,各县、特区、区联络员名单报市节能办,市直各单位联络员名单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联系电话:8207255),报送时间为2009年3月24日前。
  (五)建立健全公共机构能耗计量、监测和统计体系。各县、特区、区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部门要督促本级公共机构开展能源资源消耗分户、分类、分项计量工作,建立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台账。要从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等基础工作入手,全面加强能耗计量、记录和统计工作,并按上级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组织填写、汇总我市《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表》(附后)。各县、特区、区于2009年3月31日前将本地2006-2008年度《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汇总表》报市节能办;市直各单位于2009年3月31日前将本单位2006-2008年度《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汇总表》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汇总后报市节能办;市节能办汇总全市情况后报省节能办和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六)制定公共机构节能标准体系。各县、特区、区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公共机构能耗状况,抓紧制定能源消费定额和能源消费支出标准,为节能考核评价制度的实施奠定基础。2009年底前要制定完成本级公共机构能源消耗定额,2010年年底前制定完成本级所有公共机构的能源消耗定额。
  (七)重点抓好办公建筑节能。以贯彻实施《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和《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为契机,大力推进公共机构建筑节能。各级公共机构新建办公建筑,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建筑节能方面的规定和标准。市、县(特区、区)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我市既有办公建筑节能改造计划,在试点的基础上稳步推进。对能耗高的办公建筑要委托专业节能服务机构进行节能诊断,鼓励采用合同能源管理的方式进行节能改造。2009年重点抓好以下节能工作:一是抓好空调节电。严格执行室内空调温度设置标准;二是年内淘汰低效照明产品,更换使用节能灯,力争全市公共机构推广使用10万只节能灯;三是抓好复印机、电脑等办公设备的节电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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