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其他公益服务性岗位。
二、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乡(镇、街道)、社区要通过扩展服务范围,提高服务质量,积极开发公益性岗位,用于安置就业困难人员。
三、公益性岗位安置的对象
具有本市户口、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了就业失业登记,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
(一)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及以上失业人员;
(二)持《残疾证》的残疾失业人员;
(三)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
(四)连续失业1年以上的长期失业人员;
(五)失去土地的农民转为城镇户口的失业人员;
(六)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就业困难对象。
四、公益性岗位的申报、核实、认定和备案
(一)公益性岗位的申报
本《通知》所列的六类公益性岗位,按照属地管辖原则,由申报单位填写《公益性岗位申报情况表》,分别到县(特区、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以下办法进行申报:第(一)、(二)、(四)、(六)类公益性岗位由用人单位负责申报;笫(三)类公益性岗位由相关管理部门负责申报;笫(五)类公益性岗位由所在乡(镇、街道)负责申报。
(二)公益性岗位的核实、认定和备案
县(特区、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申报的公益性岗位应及时核实、认定和汇总,按季报同级和上级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备案,并将认定的公益性岗位信息输入计算机,建立公益性岗位动态管理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
五、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的招聘
新增公益性岗位人员招聘时,应面向社会,自愿报名,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择优录用。公益性岗位人员招聘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新增公益性岗位在招聘前,必须由用工单位提出具体用工条件,内容包括岗位介绍、拟聘人数、招聘时间、录用条件、工资福利等,县(特区、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审核同意后向社会公开发布招聘信息。
(二)招聘工作既可由市、县人力资源市场负责组织报名,也可由乡(镇、街道)和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所(站)组织报名,由负责公益性岗位认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审核合格并张榜公示后录用。
六、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