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结上报阶段(2009年7月1日至2009年7月31日)。召开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领导小组会议,认真总结开展优抚对象医疗保障试点工作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组织对各定点医院“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工作进行验收;组织工作组深入基层和优抚对象家中,及时发放医保卡册及有关资料;加快优抚对象管理系统建设,实现优抚对象数据库上下衔接统一;修订完善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各项制度,达到印制规范和上墙悬挂统一;认真撰写开展优抚对象医疗保障试点工作总结,并上报省相关部门;对试点工作形成的全部资料进行分类汇总并编印成册,做好迎接上级部门检查的各项准备工作。
四、工作要求及措施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关于“市在2009年3月底、县(特区、区)在2009年9月底前出台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试行)及试点方案”的部署和要求,推动全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全面开展,市、县(特区、区)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强化思想认识,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一)强化思想认识。中央和省明确要求“在建国60周年前,结合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开展,全国上下要普遍建立起新型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制度”。对此,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从践行科学发展观,落实以人为本上深化认识;从认清优抚工作的地位作用,服务国防和军队建设上深化认识;从适应社会医疗制度改革,提高保障待遇上深化认识;从解决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瓶颈难题,推进工作创新上深化认识。要健全和落实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加大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进展情况的督促检查力度,按时限、高标准完成试点工作任务,确保建国60周年前全市普遍建立起新型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制度目标的实现。
(二)细化配套政策。各县、特区、区要坚持在落实措施上下功夫,在改革创新上做文章,在排忧解难上尽责任。一是坚持优抚对象“全员履盖”。各县、特区、区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认真区别优抚对象身份及属别,严格界定纳入体系类型,将优抚对象全部纳入社会医疗保障体系。二是合理确定优抚对象医疗补助标准。按城镇职工(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报销补偿,医疗卫生机构优惠减免后,一至六级残疾军人个人自负部分由政府合理承担;七至十级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老复员军人按30%以上比例补助;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按10%以上比例补助。三是积极争取优抚对象医疗优惠减免。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研究制定优抚对象就医优惠减免办法,选择和落实定点医疗机构。四是创新管理服务模式。要加强定点医疗机构全面建设,达到“小病不出村、就近能住院、大病及时转院”的要求。学习和探索“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方式,避免“住院两三天、报销跑半年”的现象发生。五是要切实加强宣传力度,确保优抚对象家喻户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