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部门职责:负责将优抚对象纳入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负责做好参保优抚对象的医疗保险服务管理工作;按规定保障优抚对象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及时向相关部门提供优抚对象已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有关情况。
卫生部门职责:负责建立县、乡、村三级优抚对象定点医院和医疗服务网点;负责建立和实行优抚对象医疗住院“一站式”即时结算报销制度;负责组织医务人员对优抚对象进行医疗保障政策相关业务培训;组织医疗机构为优抚对象提供优质医疗服务;加强医疗机构服务质量和医疗安全的监督管理;适时组织下乡对重点优抚对象巡回体检就诊;组织医疗机构制定和落实优惠减免服务措施;定期与民政部门结算优抚对象就医经费,并向民政部门提供相关情况。
三、工作步骤
全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试点工作从2009年2月25日开始,2009年7月底前全面结束,各级各有关部门务必按照“安排部署、调查摸底、组织实施、总结上报”四个阶段开展工作。
安排部署阶段(2009年2月25日至2009年3月31日)。制定下发《六盘水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暂行办法(试行)》、《六盘水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试点方案》等文件;成立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组织机构并明确各有关职能部门的职责;组织学习领会中央和省有关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的相关政策;适时召开动员会议安排部署试点工作。
调查摸底阶段(2009年4月1日至2009年4月30日)。扎实做好调查摸底和宣传动员的各项资料准备;组织力量深入基层摸清优抚对象底数;深入优抚对象家中摸清每个优抚对象经济收入、医疗状况和保障需求;根据各地实际,建立健全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等各项制度;对优抚对象调查摸底数据进行汇总;完善和规范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数据库建设;对县、乡、村医疗服务质量和医疗设施进行调查;做好确立优抚定点医院和医疗服务网点的前期筹备工作;组织试点单位领导和工作人员到吉林、山东等地学习考察。
组织实施阶段(2009年5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1)各县、特区、区要建立“中央财政补贴为支撑,地方政府补助为重点,社会医疗保险平台为依托,医疗卫生优惠减免为补充,个人适度承担为前提”的新型医疗保障制度。(2)以社会医疗保险平台为依托,按属地原则将优抚对象全部纳入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参保参合率达100%,实现“全员履盖”。(3)认真区别优抚对象的身份和属别,召开会议研究界定(确定)纳入体系类型,并明确参保参合费用、门诊定额补助、住院费分属别补助、大病特别补助标准;(4)合理确定政府医疗补助标准及医疗部门优惠减免标准,确保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基本医疗费用保障达90%以上,其它优抚对象医疗费用保障达70%以上。(5)依靠行政调控、部门行业支持,通过签订合同的方式,设立县、乡、村定点医院和医疗服务网点;研究制定就医看病优惠减免办法。(6)认真学习和借鉴外地“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方式,使优抚对象参保的报销补偿、卫生医疗机构的优惠减免、政府的医疗补助及个人自付部分“四项服务”一地进行、同步落实、即时结算。(7)建立医疗保障结算网络系统,为开展优抚对象医疗保险工作提供技术支持。(8)加强对定点医院和医疗网点及“一站式”即时结算人员的业务培训,使相关部门和人员熟悉上级政策规定、熟悉优抚对象管理系统(管理部门)、熟悉优抚对象医疗费报销补助程序(定点医院)、熟悉优惠减免程序,为优抚对象提供医疗便利服务。(9)严格按照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民发〔2008〕152号)要求,研究建立本级优抚对象医疗资金筹措机制和自然增长机制,并将优抚对象医疗保障资金纳入当年财政预算;制定优抚对象医疗保障资金监管措施。(10)针对开展优抚对象医疗保障主要工作查缺补漏,按时按质完成试点任务;以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全员履盖”,“一站式”即时结算为重点,制定符合本级实际的医保补助补偿标准和制度;针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的创新发展,制定解决制约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瓶颈问题的办法;针对临时过往军人、优抚对象、烈军属实际,制订临时医疗救助和补助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