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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市建设局关于预防和解决企业工资拖欠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三)加强工程结算管理。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必须按财政部、原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规定的时限,及时与施工单位进行工程结算,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同时,施工单位应及时将务工人员工资发放到位。在务工人员工资未发放到位之前,建设、交通、水利、电力、铁路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房管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产权登记备案手续。
  (四)对存在恶意拖欠工程款的建设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存在恶意拖欠务工人员工资的建筑企业,由建设、房管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进行停业整顿、停止参加新项目招投标、降低或吊销资质、不予办理房屋预售手续等相关处罚。同时,在新闻媒体上进行公开曝光。
  (五)进一步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纠正建筑施工企业不与务工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恶意拖欠务工人员工资的行为,对因拖欠工资而引发群体上访事件或违反其它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用人单位要从重从严处理(罚)。
  三、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联动机制,密切协作,共同制止和预防好工资拖欠问题
  (一)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是政府各职能部门的重要职责,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落实科学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高度重视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周密部署、精心安排,确保此项任务落到实处。
  (二)经商有关部门和单位意见,市人民政府决定成立市预防和解决企业工资拖欠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和指导全市解决企业工资拖欠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市劳动保障局、市建设局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市交通局、市水利局、水城公路管理局、六盘水供电局、市房管局、六盘水车务段、市地电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经贸委、市监察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信访局、市人行、市总工会、市法院等单位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劳动保障局。
  (三)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联动,形成工作合力。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预防和解决企业工资拖欠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督促,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规范企业用工和工资支付行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筑业企业的监管,严格建筑企业工资保障金制度,对未按规定缴纳工资保障金的建筑施工企业不予办理开工手续,严肃查处因拖欠工程款造成拖欠工资的案件。司法行政机关要积极引导法律服务机构为依法预防和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因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监察对象违法违纪行为导致拖欠工资或者因政策和规定落实不到位从而引发重大欠薪信访和欠薪群体性事件的,由监察部门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和责任人的责任,拖欠工资事件由责任单位负责处理。市总工会要充分发挥监督作用,加强对企业工资发放情况的监督。对用人单位无故恶意拖欠、克扣工资的,工商部门要从严查处,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公安机关要及时依法查处企业业主欠薪逃匿涉嫌违法犯罪的行为,全面摸排因拖欠工资问题引发各种矛盾纠纷和不稳定因素,并及时化解,坚决防止因处置不当而激化矛盾,对极少数利用拖欠工资问题,挑动群众集体上访,蓄意制造矛盾,影响社会稳定和谐的人员,要组织力量严密管控,密切掌握其动态,把问题和苗头解决在初始阶段和萌芽状态。要认真查处企业或个人抗拒执法部门执行任务的违法犯罪活动,全力支持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开展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对因形成诉讼的案件,法院要简化程序及时受理、及时审结、优先执行。
  (四)建立领导小组会议制度,制定拖欠工资应急预案。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密切配合的预防和解决企业工资拖欠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协调机制,切实加强对预防和解决企业工资拖欠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作为牵头单位要加强对预防和解决企业工资拖欠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督促工作,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和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工作。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发挥各自优势,根据职责分工积极支持和做好解决企业工资拖欠工作,形成齐抓共管、共同推进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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