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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市建设局关于预防和解决企业工资拖欠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市建设局关于预防和解决企业工资拖欠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市府办发〔2009〕41号)


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市劳动保障局、市建设局《关于预防和解决企业工资拖欠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关于预防和解决企业工资拖欠工作实施意见
(市劳动保障局、市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预防和解决企业工资拖欠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黔府办发〔2009〕22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预防和解决企业工资拖欠工作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2009〕27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省建设厅<关于建立和实行贵州省建筑业企业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2006〕10号)精神,维护劳资双方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为目标,加强协调指导,进一步强化监督检查,巩固工作成果,加快建立有效预防和解决工资拖欠问题的长效机制,切实维护好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二、建立健全长效机制,采取措施预防和解决企业工资拖欠工作问题
  (一)进一步落实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防止产生新的工资拖欠。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省建设厅<关于建立和实行贵州省建筑业企业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2006〕10号)精神,建筑施工企业在项目开工前,必须按合同中标价款1-3%的比例,按照劳动保障监察分级管理的原则,将工资支付保障金存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专户,同时向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可以用保障金垫付本企业拖欠工资等事项的书面承诺。凡不预交工资支付保障金的,各行业主管部门应采取相应措施对用工单位进行处理。建设、交通、水利、电力、铁路等行业主管部门依据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务工人员工资保障金缴款审查意见书》,方可办理开工手续。
  (二)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要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工程建设的有关规定,严格规范工程发包行为。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原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22号)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企业必须将工资按月直接发放给务工人员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工程总承包企业是解决和预防工资拖欠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对劳务分包企业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督促其依法支付务工人员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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