汛期地质灾害防治是全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重中之重。各级各相关部门要充分认清地质灾害形势,克服麻痹思想,认真总结地质灾害抢险救灾的经验教训,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做好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对危险性、危害性较大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要编制落实好专项防灾方案。出现地质灾害灾情、险情时,应及时开展调查与处置工作。认真落实汛期值班制度和灾情速报制度,向社会公布地质灾害报警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在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期内,要加强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巡回检查,发现险情及时处置和报告。
(三)加强地质灾害预警及应急处置,落实应急措施
突发性地质灾害灾(险)情发生后,各级各部门应立即启动地质灾害应急处置预案,组织力量赶赴现场抢险救援,并对地质灾害或地质灾害险情现场严密保护,严密监测,防止人员伤亡和险情进一步扩大。在对地质灾害灾(险)情基本情况调查核实以后,应及时进行妥善处置,并将灾(险)情逐级上报有关部门,同时要对产生变形破坏的地质灾害体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有效防止灾(险)情进一步扩大。
(四)加大地质灾害特别危险点的督查与治理
2009年市人民政府已明确市直38个单位对地质灾害特别危险点进行挂钩督查(见附表),各相关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定期组织开展督查指导工作(督查重点:地质灾害隐患点险情是否加剧;地质灾害隐患点防灾预案是否健全,各项防灾措施是否完善;监测人员是否到位,监测信息网络是否建立和健全,信息渠道是否畅通;防治工作领导负责制是否落实等),逐步形成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齐抓共管的综合防治体系。各县、特区、区要按照全面规划与重点防治相结合的原则,对严重威胁城镇、居民聚集区、交通干线、重大工程项目建设区安全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及时实施搬迁避让和工程治理,同时对各特别危险点要明确相关挂钩督查单位。
四、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保障措施
(一) 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出发,深入贯彻“以人为本”的思想理念,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认真贯彻落实《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贵州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和国家、省市相关文件的规定,建立健全领导组织机构,切实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