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建立完善长效机制,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以环保专项行动促进建立健全日常环境执法的长效机制,将专项行动检查过的重点行业企业纳入日常重点监管范围。建立完善重点环境违法案件后督察制度,将定期检查和不定期巡查相结合,巩固整治成果,防止环境违法企业死灰复燃。深入贯彻落实《贵州省环境违法案件挂牌督办办法》,不断完善挂牌督办制度,对专项行动中发现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和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环境问题,实行挂牌督办,做到处理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要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进出口水质监管,特别是要保证自动在线监测系统发挥监管作用,建立污泥转移联单制度。要不断加大对行政部门环境违法问题的责任追究力度。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出现重大决策失误,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对环境违法行为查处不力,甚至包庇、纵容违法排污企业,致使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对不依法行使职权的政府及部门负责人、有关责任人员,要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五)加强公众监督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根据阶段工作重点,结合实际,制定宣传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要向社会公布环保专项行动进展、违法企业名单、典型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情况;积极组织新闻媒体进行跟踪报道,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加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营造群众参与和监督的良好氛围;要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信访工作,充分发挥“12369”环保热线作用,畅通投诉渠道,积极鼓励群众举报环境违法问题。
(六)加强信息报送工作
各县、特区、区要明确专人负责专项行动信息报送和管理工作,确保专项行动的信息畅通,每月要向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两期工作简报,并按要求报送相关专项行动工作报告。重要情况要随时报告,重点环境污染问题和查处的典型案件要及时上报。
(七)加强督促考核
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加强对各地开展环保专项行动的指导检查和考核。根据各阶段工作要求,对各县、特区、区政府挂牌督办案件落实整改情况,城镇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和生产工艺集中整治等工作进展情况组织多种形式的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使各项重点工作及时得到落实。同时,要从组织领导、信息报送、阶段情况及工作总结等方面加强对各地开展环保专项行动情况的考核,确保环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五、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