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疫苗和药物。市卫生局组织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与省流感中心保持紧密联系,及时掌握有关疫苗和药物研制、生产、分配信息,确保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开展,最大程度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
(7)其它公共卫生措施。消毒: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协助和指导做好对可能污染的物品、用具的消毒工作。不需要进行空气和外环境消毒。健康教育与咨询:本市疫情发生地卫生部门要及时组织开展健康教育工作,教育群众出现流感样症状要及时就医,减少外出,外出时佩戴口罩。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外公布咨询电话,接受群众有关流感防治知识的咨询。
3.Ⅱ级应急反应
在Ⅲ级应急反应的基础上,增加以下措施:
(1)流行病学调查。本市疫情发生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在市级专家组指导下,及时组织开展对所有新亚型病毒感染者的流行病学调查,进一步明确疾病的流行病学特征,为疾病监测和预防控制措施提供依据,开展传播链调查,追踪所有密切接触者,实施家庭隔离和医学观察。
(2)监测。本市疫情发生地卫生机构设立并公布疫情报告专用电话,鼓励群众报告可疑病人,及时进行排查。未发生疫情地区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加强发热呼吸道病例预检分诊工作,配备专业人员,对发热病人进行甄别和鉴别诊断,对可疑病人要及时进行隔离,并采样分离病毒。
(3)疫苗和药物。市卫生局及时组织各级卫生部门实施疫苗应急接种工作,根据实际需要,单位医务室可作为应急接种点,但医务人员应先经规范培训,接种点要符合预防接种的基本要求。
根据治疗和预防工作需要,疫情发生地卫生行政部门及时拟定抗流感病毒药物使用计划报市卫生局。
(4)市卫生局经省卫生厅授权每日向社会公布本市疫情、监测和防治工作情况。本市未发生疫情时,市卫生局每日向市领导小组报告国内外疫情及本市应对工作概况。
(5)其它公共卫生措施。检疫:疫情发生地对外出人员实行交通检疫措施,测量体温,对体温≥38℃者进行医学观察。
未发生疫情地对来自疫情发生地的人员实行交通检疫措施,进行详细登记,测量体温,询问有关症状,对体温≥38℃者进行医学观察。对可疑病人,立即送当地医疗机构作进一步医学检查,并及时报告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未发生疫情地对来自疫情发生地人员实行健康随访制度,要求每日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健康状况,出现症状者,立即送当地医疗机构作进一步医学检查。
健康教育:卫生部门要大力开展健康教育和咨询,教育群众做好个人防护,勤洗手,病人就诊时或与他人接触时要戴口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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