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有关问题的通知
(市府办发〔2009〕58号)
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行政诉讼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妥善解决行政争议、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法律制度。《
行政诉讼法》颁布实施20年来,我市行政诉讼案件数量逐年上升,行政相对人的维权意识和行政机关领导干部的法制观念普遍增强,行政诉讼法律制度的功能得到充分发挥。但是,我市绝大多数行政机关负责人不屑、不愿、不敢参加行政诉讼,致使大量行政诉讼案件审结后难以产生应有的社会效果,难以预防同类行政违法案件的发生。根据《
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和《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意见》(黔府发〔2004〕29号),市人民政府要求,行政诉讼应当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重要意义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有利于提高行政机关领导干部的法律意识,增强依法行政的自觉性;有利于及时发现行政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改进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各级行政机关领导干部要站在预防行政违法行为、密切干群关系、化解行政争议的高度,切实转变观念,牢固树立行政诉讼中行政相对人与行政机关之间法律地位的平等意识,充分认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重要性,增强自觉接受司法监督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在行政诉讼活动中做好出庭应诉工作。
二、明确行政机关负责人必须出庭应诉的案件范围
重大行政诉讼案件、群体性行政诉讼案件及有行政赔偿诉讼请求的行政诉讼案件,由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出庭应诉,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应诉的,由主要负责人书面委托分管负责人出庭应诉。其中:重大行政诉讼案件是指《
行政诉讼法》第
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一审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群体性行政诉讼案件是指公民5人以上、法人或其他组织3个以上因同样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案件;是否属于有行政赔偿诉讼请求的行政诉讼案件,由人民法院在行政案件应诉通知书中告知行政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