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认真履行职责,确保构建煤炭税收征管协税护税机制取得新成效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组织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及时协调处理工作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
(一)地税、国税部门主要负责提供煤炭企业税务登记注销及变更信息等,并根据相关部门提供的涉税信息,有效开展登记认定、税收分析、纳税评估和税款征收工作。
(二)财政部门要严格财经管理制度,按照“收支两条线”原则加强煤炭税费收支管理。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于每月终了20日内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煤炭生产经营业户开业、变更、注销、吊销登记情况。
(四)物价部门应于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煤炭市场均价等情况。
(五)公安部门应于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煤炭企业开采煤炭使用爆破耗材的情况。
(六)交通部门应于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货物运输车辆营运证发放情况。
(七)煤炭管理部门应于每月终了后20日内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煤炭产品产量等情况。
(八)国土资源部门应于每月终了后20日内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土地使用证和采矿许可证发放、矿山转(出)让、收取矿产资源补偿费等情况。
(九)审计部门要加强有关煤炭税费征收和使用管理的审计监督。
(十)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有关煤炭税费征收和使用的监督检查,对存在贪污腐败行为、不依法征收煤炭税费和贪污、截留、挪用煤炭税费的部门及责任人,应依法追究行政纪律责任。
四、认真组织实施
(一)借助现代化管理手断,强化税源管理。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要加快煤炭远程监控工程建设步伐,尽早实现煤炭税收的源泉控管,促进煤炭税收的应收尽收。
(二)建立信息互动机制,实现信息共享。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信息反馈,税务部门要通过与第三方信息互换平台多渠道收集信息,整合信息资源,强化信息应用,探索建立健全煤炭税收行业税收分析和评估,健全监控体系,促进煤炭税收的稳步增长。完善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和应用体系,促使企业提高对法律法规的遵从度。
(三)税务部门要建立和完善企业税收信用等级的评定机制,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尽可能地对税收信用等级好的企业给予支持和享有最优服务权,对信用等级差的要加强监管,使企业尽可能地做到依法生产经营,依法纳税。加大对逃避纳税行为的查处力度,净化税收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