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基金不计征税、费。
(2)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风险准备金,风险准备金原则上由地方人民政府从土地出让收入中提取,提取的比例和金额由统筹地政府根据土地出让收入情况和实际需要自行确定,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账户基金不足支付时的需要。风险准备金仍不足支付时,由各县、特区、区财政予以兜底。
(3)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基金,由统筹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行专户存储,独立核算,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分开管理,基金互不挤占。
(4)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障后,又在城镇就业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原则上原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个人账户不变,达到领取待遇条件时,可分别计算和领取待遇。经本人申请也可退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其个人账户本息一次性退还本人,终止养老保障关系。
(5)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障以村(居)委会为单位,具体参保人员经村(居)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核准后,报县(特区、区)人民政府批准,到县级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二)被征地农民医疗保障
被征地农民未转为非农业户籍的,可按规定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转为非农业户籍的,可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自谋职业、灵活就业或被用人单位录用的可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符合城乡医疗救助条件的,按规定纳入救助范围。
(三)最低生活保障
对基本生活困难的被征地农民,符合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应按规定纳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符合农村“五保”供养条件的,应按规定落实供养;转为非农业户籍,且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五、相关部门职责
(一)劳动保障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具体办法的拟定和组织实施。
(二)财政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补助资金的筹集及监管工作。
(三)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在征地过程中监督用地单位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并配合劳动保障部门对就业培训和参保人员情况进行核准。
(四)民政部门负责及时将符合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城乡医疗救助条件的被征地农民按规定纳入社会救助范围,并及时向劳动保障部门提供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情况。
(五)农业部门负责提供承包土地变化情况。
(六)监察部门按照监察职能,依法对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开展情况实施行政监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