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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实施方案的通知

  (1)凡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障费的被征地农民,年满60周岁时,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办理申领养老保障待遇手续后,从次月起按月享受养老保障待遇(征地时已达到或超过60周岁的,在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完毕的次月即可享受待遇)直至身故;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其养老保障关系。
  (2)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养老保障待遇(以下称养老保障金)按以下办法计发:
  养老保障金=基础养老保障金+个人账户保障金
  A.基础养老保障金=(领取养老保障金时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本人缴费年限×1%,其中: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领取养老保障金时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均为0.3。
  B.个人账户保障金=个人账户储存额/139
  (3)基础养老保障金从统筹基金中支付;个人账户保障金从个人账户中支付,个人账户用完后,从统筹基金中支付。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待遇核定、发放等具体业务工作,由各县、特区、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4)已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的人员死亡后,对未领取养老保障待遇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法定继承人,同时终止其养老保障关系;已领取养老保障待遇的,如个人账户有余额,其余额一次性支付给法定继承人,同时终止其养老保障关系,并按本人死亡时上一月养老保障金标准发给6个月的丧葬补助费。
  (5)领取养老保障金人员被判刑或劳动教养的,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不享受养老保障待遇,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可按服刑或劳动教养前的标准继续领取养老保障金,并享受以后的调整待遇政策。
  (6)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待遇水平,在首次计发时不得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后可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等适时进行调整,具体调整办法由市级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国土资源等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4.养老保障资金筹集和管理
  (1)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行县级统筹,养老保障所需资金采取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扶持的方式筹措,原则上个人缴纳40%、集体补助20%、政府负担40%。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个人缴费部分从其所得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中由国土资源部门直接扣缴,不足部分由项目业主承担。集体补助部分从集体提取的土地补偿费中列支,不足部分由项目业主承担。政府扶持资金从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提高的安置补助费和用于被征地农民的土地补偿费中列支,两项费用尚不足以支付的,由当地政府从国有土地出让收入中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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