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被征地农民在征地后未转为非农业户籍的,要按照
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的规定,认真落实相关政策,促进被征地农民的就业。
3.被征地农民在征地后转为非农业户籍的,年龄在16至60周岁有就业愿望的人员,以及进城务工半年后失业的,按规定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并持证享受除税收优惠政策以外的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
(二)履行被征地农民就业安置责任
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要积极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就业,督促指导用人单位优先安置被征地农民就业。就业安置可以采取用地单位直接提供就业岗位并与符合就业条件的安置对象签订劳动合同的方式,也可采取用地单位、劳务派遣组织和被征地农民三方签订合同委托安置的方式。
(三)加强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工作
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要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农民工技能就业培训范畴,按照有关政策规定,根据被征地农民特点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提高被征地农民的就业竞争能力和创业能力,通过订单式培训、劳务输出培训、创业培训等多种方式提高被征地农民培训后的就业率。
四、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一)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
1.养老保障缴费年限
(1)对征地时年满16周岁未满60周岁的人员,按规定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障费,缴纳年限从16周岁起计算到征地时的实际年龄,按每满2年为其缴纳一年的养老保障费,缴费年限最长不超过15年。
(2)对征地时已满60周岁以上的人员,按规定一次性缴纳15年的养老保障费。缴纳养老保障费随年龄增长逐渐减少,参保时年龄超过65周岁的人员,每增加1岁,缴纳养老保障费减少5%,最多减少50%。
(3)在征地时已按规定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障费而未满60周岁的人员,本人可以继续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按年缴纳养老保障费,所缴费用由本人承担,到60周岁时,缴费满15年以上的,按规定享受养老保障待遇。
2.养老保障缴费标准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行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月缴费基数按缴费时上一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计算,缴费比例为20%。其中缴费基数的8%(即个人缴费部分)计入个人账户,缴费基数的12%(即政府和集体出资部分)作为统筹基金。
3.养老保障待遇的享受条件及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