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发生医疗事故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时,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双方协商应当遵循依法、自愿、平等的原则,在医疗机构指定的地点进行;参加协商的双方人员各不超过3人,患方参加人员为直系亲属或特别授权委托人,医方参加人员为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特别授权委托人。
(四)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未果,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市医学会组织鉴定,认定责任当事人;也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医疗机构应配合做好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民事诉讼的相关工作。
五、医疗纠纷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分级响应与处置
因医疗纠纷引发群体性事件时,按行政隶属关系和属地管理原则,医疗机构应在30分钟内向卫生行政部门和所在县(特区、区)协调小组办公室、乡(镇、街道办事处)及相关成员单位报告,成员单位在职责范围内根据事件规模及程度,适时分级响应。
(一)一般事件(Ⅲ级)
事件参与人数在10人以下。
响应部门为医疗机构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和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其他相关成员单位。由乡(镇、街道办事处)负责人任总指挥,辖区派出所负责人或指派人员任治安组组长,根据事件需要组织、协调各部门按职责参与现场处置。
(二)较大事件(Ⅱ级)
1.事件参与人数10--49人。
2.有损坏医疗机构财产或危及到人身安全的行为,且医疗机构不能控制局面。
响应部门为医疗机构所在地县级公安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及其他相关成员单位。由县(特区、区)协调小组负责人或其指派人员任总指挥,公安部门分管领导或其指派人员任治安组组长,根据事件需要组织、协调各部门按职责参与现场处置。
(三)重大事件(Ⅰ级)
1.事件参与人数50人以上。
2.有严重损坏医疗机构财产且危及到人身安全的行为。
响应部门为医疗机构所在地县级公安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卫生执法监督部门及其他相关成员单位。由县(特区、区)协调小组负责人或其指派人员任总指挥,公安部门分管领导或其指派人员任治安组组长,根据突发事件需要组织、协调各部门按职责参与现场应急处置。事态严重的,由市协调小组组长(或由市人民政府确定人员)任总指挥,市公安局分管领导任治安组组长,根据事件需要组织、协调各部门按职责参与现场处置。
(四)响应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