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市司法局: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增强人民群众的法制观念,建立健全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机制,引导医患双方调解处理纠纷,通过司法渠道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防止矛盾激化。同时,做好困难人员的法律援助工作。
6.市民政局:协助医疗纠纷的处置,会同有关部门对不按规定移放和处置的尸体依法进行处理,对涉及需要民政救助的医疗纠纷及时给予救助。
7.市信访局:在接待医疗纠纷引发的信访过程中,稳定、疏缓信访人的情绪,引导信访人通过合法渠道与理性方式反映和解决医疗纠纷。
8.市委宣传部:发挥宣传、舆论的主导作用,坚持正面引导,严肃新闻纪律,防止炒作医疗事故及医疗纠纷。对不实新闻报道及时予以纠正和处理。
9.市民族事务局(市宗教事务局):协助医疗纠纷的处置,对医疗纠纷中涉及的民族宗教等问题进行处理。
10.市残联:协助医疗纠纷的处置,对医疗纠纷中涉及的残疾人员等问题进行处理。
其他各成员单位依照自身职责和市协调小组的安排开展工作。
三、信息报告及发布
(一)报告程序
医疗机构在处置医疗纠纷及其引发的突发性事件的同时应立即按行政隶属关系和属地管理原则,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在迅速了解事件基本情况后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及本级协调小组。
(二)报告内容
医疗纠纷及其引发的突发性事件的事件起因、具体经过、相关性质、波及范围、危害程度、事态评估、控制措施以及需要上级和其他部门支援的建议等。
(三)信息发布
医疗纠纷及其引发的突发性事件信息由协调小组办公室发布,或由协调小组授权的其他部门发布。
四、医疗纠纷的处置
(一)发生医疗纠纷(含患者死亡事件)后,医疗机构在1小时内书面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负责人及相关职能部门要在第一时间到达现场,指定专人负责,积极主动做好矛盾纠纷化解工作,告知患方解决医疗纠纷的程序、方法和步骤,引导患方按法律程序解决医疗纠纷。同时要迅速对纠纷原因进行调查,对明确为医疗事故的,要主动与患方沟通,依法赔偿,并依法查处医疗机构及责任人。
(二)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有关病历文件、现场实物应当在医患双方均在场的情况下封存或启封。患者死亡的,医疗机构应告知患方有关尸检的必要性和拒绝尸检的后果,并作好相应记录。医患双方不能确定死因或对死因有异议时,应当在患者死亡48小时内进行尸检。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尸体应当立即移送太平间或殡仪馆等地方,医患双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移动尸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