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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医疗纠纷处置工作预案的通知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医疗纠纷处置工作预案的通知
(市府办发〔2009〕66号)


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六盘水市医疗纠纷处置工作预案》已经2009年4月15日市人民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七月一日

  六盘水市医疗纠纷处置工作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指导和规范我市各类医疗纠纷及其引发的突发性事件的处置工作,保障人民群众就医安全,规范医疗纠纷处置程序,维护正常的医疗服务秩序,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本预案所指的医疗纠纷是指发生在医疗机构与患者或其家属之间,基于医疗关系而产生的各种争执。
  本预案所指的由医疗纠纷引发的突发性事件是指由医疗纠纷引发的危害医疗机构财产和医务人员、其他患者人身安全及破坏医疗秩序等行为,包括由医疗纠纷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二)编制依据
  本预案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突发事件应对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卫生部公安部通告》(卫通〔2001〕12号)、《卫生部公安部关于加强医疗机构治安管理维护正常诊疗秩序的通知》(卫医发〔2001〕216号)、《六盘水市处置大规模群体性治安事件应急预案》(市府办发〔2005〕116号)以及市人民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职责制定。
  (三)工作原则
  医疗纠纷及其引发的突发性事件的处置应当遵循依法规范、公正公平、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及时便民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
  (四)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市医疗纠纷及其引发的突发性事件处置。由医疗纠纷所导致的规模较大的群体性社会稳定事件结合《六盘水市处置大规模群体性治安事件应急预案》(市府办发〔2005〕116号)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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