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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支持农村信用社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支持农村信用社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
(市府办发〔2009〕67号)


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支持农村信用社加快发展,充分发挥农村信用社支持“三农”,促进全市农村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农村信用社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府办发〔2009〕28号)精神,结合当前加快全市农村信用社改革的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支持农村信用社发展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农村信用社在服务“三农”工作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3〕15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农村信用社改革与发展的意见》(黔党发〔2004〕20号)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农村信用社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府办发〔2009〕28号)精神,以及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对农村信用社的财政补贴、税收优惠、费用减免、资金扶持等一系列优惠政策措施,切实帮助农村信用社解决发展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促进农村信用社稳定健康发展。
  二、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全面清理对农村信用社在服务和开户等方面的歧视政策,积极引导市县涉农资金存入农村信用社。2010年,市县涉农部门及乡镇各单位应在农村信用社开户,2010年,新增农村信用社网点的乡镇要由农村信用社代发工资。各级财政预算外资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农村医保资金、住房公积金、行政事业性收费、煤炭企业风险抵押金、矿山恢复保证金、住房维修基金、建筑企业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障金、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煤炭企业风险抵押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采煤沉陷区治理资金、石漠化治理资金、以工代赈资金、社会保障资金(基本养老、失业、医疗保险、工伤、基本生活保障等)、国土资源部门收取的土地价款及各项收费、党费、工会经费、行政企事业单位代发工资等均可在农村信用社开户。要千方百计扩大农村信用社支农资金来源,增强农村信用社的资金实力。
  三、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向农村信用社推荐优质涉农项目和中小企业,拓宽农村信用社的服务领域。要将新增设农村信用社网点和已规划改造的网点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进行统筹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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