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征地拆迁变更参照工程变更管理要求执行。
(八)由市城投集团负责出资的城建投资项目的变更管理按照穗建计〔2009〕241 号、穗建计〔2009〕591 号文以及《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城投集团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穗建计[2010]1450 号)的有关要求办理工程变更审批手续。
第八部分 合同结算与财务决算管理
各类合同执行完成后都要进行结算,以作为资金支付的依据。城建投资项目结算的原则是:按合同结算,分层结算,逐层上报。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有关具体程序和要求如下:
一、已完工并通过竣工验收且达到规定标准的工程项目,由施工方编制结算资料,经监理审核确认后报建设管理单位或代建单位。
二、对施工单位符合结算程序、资料齐备的结算初审申请,建设管理单位或代建单位在 2 个月内完成结算初审,经施工、监理及建设管理单位或代建单位三方确认后报市建委,并对报送审核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三、市建委委托城建资金监管中心承担工程结算、以及市道扩办负责实施的征地拆迁及管线迁改结算的内审及财务决算内审,委托市道扩办承担其他单位负责实施的征地拆迁及管线迁改结算的内审。
结算审核资料由建设管理单位或代建单位负责报送,分别在城建投资监管中心或市道扩办对外窗口提交(每周二、四的办公室时间受理),具体清单详见附件 10、附件 11。
四、符合联合评审的征地拆迁、管线迁改项目结算按照联合评审的程序报送。
五、结算审核的时限如下:
(一)对于符合基本建设程序,符合国家、省、市基建项目财务管理及工程价款结算管理的相关规定以及市建委关于城建投资项目资金使用管理指引,且送审资料齐全、规范的工程结算,市建委对有关资料进行复核性审查后,在 15 个工作日内提交市财政局安排结算审核。
(二)对于不符合有关规定或变更、签证较多未按市建委要求报批的,将对有关问题进行详细调查并视情况做出相应处理后再提交市财政局安排结算评审。
六、城建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由建设单位编制和申报,按照相关财务规定程序办理,决算报送资料见附件 12。
七、迎亚运人居环境整治项目结算按《广州市迎亚运人居环境整治工程结算工作指引(暂行)》执行。
第九部分 监督管理
一、建设管理单位、代建单位
(一)凡达到规定标准变更未经审批自行实施,以及对未达招标条件的费用预算未按本指引进行审核而与承包人签订合同,情节轻微者,经建设管理单位或代建单位负责人和承包单位负责人做出书面说明,并同意按常规核减价款扣减合同款和建设单位管理费相应金额的,予以安排结算审核;否则,暂缓安排结算审查, 并对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