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合同执行期间,若发生工程变更达到本指引第七部分相关规定必须签订补充合同的,应签订补充合同后才能办理资金申请。
九、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 51 号《
广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办法》第
十三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以及合同中明确,对于纳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机关出具的审计结果应当作为该政府投资项目价款结算的依据。
十、合同经结算已全额付清合同范围内款项之后,不得新增工作内容,不能继续使用原合同申请资金支付。
各类合同在申请资金支付时应通过市建委提供的工程项目及合同管理信息系统(具体使用详见附件 1)填报相关资料。
第五部分 用款计划管理
一、城建投资项目实行“季度用款计划”制度。各建设管理单位(或代建单位)根据项目的年度计划、概算及实施进度计划分别于 3月、6 月、9 月、12 月的 20~25 日报送下一季度用款计划。用款计划报送方式如下:
(一)按附件 2 表式填报季度用款计划;
(二)以电子文件形式报送,接收用款计划的电子邮箱地址:chengjianzijin@gzcc.gov.cn。
二、市建委根据各单位报送的用款计划,结合城建系统固定资产年度投资计划、工程实施状况及资金来源情况,下达季度用款计划。季度用款计划中的项目资金额度在当年年度计划范围内累计使用,每年度清理一次。
每年 12 月份报送的下一年第一季度的用款计划,在下一年年初通过预计划的形式下达,各项目依据预计划申请用款。
三、未列入“季度用款计划”的申请,原则上不予支付。由于特殊情况确需临时申请支付有关款项的,应提前 10 个工作日向市建委书面提交项目用款计划申请。
第六部分 资金支付管理
一、总体原则
(一)直接委托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的,项目资金支付由建设管理单位申请;通过招标产生代建单位的,项目资金支付由代建单位凭代建中标通知书、代建合同及本指引要求的其他材料向市建委申请。
(二)因工程变更而签订补充合同的,必须与原合同合并提交办理资金支付申请。
(三)项目用款原则上应按照“先财政、后贷款”的顺序,按不同资金来源申请。
(四)城建资金的支付范围参照财政部《关于印发〈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2〕394 号)执行。具体如下:
1.建安工程款
土建、绿化、照明、交通设施、水电安装、设备安装等施工合同的费用。
2.设备、材料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