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巡查工程进度及现场情况,并抽查本指引相关要求的执行情况。
6.根据本指引审核工程完工后的请款。
7.负责具体项目结算的督办工作。
第三部分 计划管理
一、市建委是城建投资项目(城市道路、公路、交通设施、市容环境卫生设施等)的计划编制、监督执行管理部门。
二、建设单位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提出城建投资项目及资金计划建议,于每年 10 月 30 日向市建委报送下一年度的城建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建议稿。
三、市建委对相关单位提出的城建投资项目及资金计划建议进行审查,编制和提出年度投资项目计划建议稿,经分管市领导审定后报市投资主管部门。
四、城建投资项目因初步设计概算与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的差异超过 10%或者建设规模、工艺技术方案发生重大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重新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后申报调整资金计划。
第四部分 合同管理
一、城建投资项目所涉及的各类合同参照采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现行有效的示范文本。合同中应约定进度、质量、投资、安全文明方面的违约责任,须注明合同编号、签订日期、承发包双方代表签名和单位盖章,原则上一项标的对应一份合同。
二、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应当依据中标通知书、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建设管理单位(或代建单位)与中标单位在合同中约定。根据工程项目招投标有关管理规定,可以不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的合同价款,由建设管理单位负责控制。
三、合同条款中对涉及工程价款结算事项的约定,应按《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4〕369 号)第七条执行。
四、除施工合同外,其他合同额不得包含预留金,预留金的比例不能超过合同总额的 10%。
五、施工招标项目工期不超过 12 个月的,合同清单中标明的固定综合单价不因劳务、材料等市场价格变动而进行调整;工期超过 12 个月的,按《关于印发〈广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建筑[2010]69 号)第二十四条执行。
六、对于采取分段费率计提费用的勘察设计、招标代理、监理等合同签订,对同一项目相同性质的工作,如分为不同标段在投资计划年度内实施的,根据项目的建设情况应对同一实施单位签订一份合同。
七、城建投资项目公开招标的施工合同、设备采购合同以及实施单位为社会中介机构或民营企业的征地拆迁补偿合同实行履约担保及预付款担保。
履约担保金额按合同价款的 5%~10%控制,有效期从合同生效至建设管理单位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本工程完整的结算资料后 28 天为止。预付款担保金额按预付款数额的 100%约定,有效期从建设管理单位按合同规定支付工程预付款至预付款扣回后 28 天为止;承包人自愿放弃预付款申请的,不需提交预付款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