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城建投资项目计划和资金管理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穗建计[2011]138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城建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工作,提高城建投资项目的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关于重申严格执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规定的通知》(穗府【2010】25号)、《印发广州市本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穗府办【2010】83号)、《广州市政府投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广州市政府机构大部制改革和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际,以及两年多来各相关单位在实施过程中所出现的问题,我委对2008年颁布的《广州市城建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工作指引》(详见穗建督〔2008〕382号文)的部分内容作了修订,形成了《广州市城建投资项目计划和资金管理工作指引(试行)》(以下简称《工作指引》)。现将该《工作指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工作指引》由市建委负责解释。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市建委计划资金处联系,原《广州市城建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工作指引》同时废止。
附件:广州市城建投资项目计划和资金管理工作指引(试行)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二月十五日
附件
广州市城建投资项目计划和资金管理工作指引(试行)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0年2月)
目录
第一部分 总则
第二部分 相关单位职责
第三部分 计划管理
第四部分 合同管理
第五部分 用款计划管理
第六部分 资金支付管理
第七部分 工程与征地拆迁概算及变更管理
第八部分 合同结算与财务决算管理
第九部分 监督管理
第十部分 附则
第一部分 总则
一、为加强对城建投资项目的计划和资金管理,健全和完善计划编制、执行、资金支付、结算管理制度,提高城建资金的投资效益,根据国家、省、市有关基本建设项目财务管理及工程价款结算管理的规章、规定,制定本工作指引。
二、城建投资项目应当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遵循“先计划,后实施”的原则。
三、城建投资项目资金(以下简称城建资金)是指纳入市本级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以及通过政府性贷款或通过其它融资渠道筹集并用于城建投资项目的资金(贴息资金除外)。
四、市建委负责对城建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部分 相关单位职责
城建资金使用各方主体及相关管理单位的责任与分工:
一、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设备供应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