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高龄老人养老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市府办发〔2009〕72号)
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六盘水市高龄老人养老补助实施办法》已经2009年5月25日市人民政府第32次市长办公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七月十六日
六盘水市高龄老人养老补助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的美德,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高龄老人是指六盘水市行政区域内年满90周岁以上(含90周岁)的公民。
第三条 高龄老人养老补助金发放标准。对年满90周岁至99周岁的高龄老人每人每月发给100元的养老补助;对年满100周岁以上的高龄老人每人每月发给200元的养老补助。
第四条 凡具有本市正式户籍,年满9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均属补助范围。
第五条 实施对高龄老人发放养老补助金所需资金,由各县、特区、区财政承担,民政部门负责发放。
第六条 高龄老人养老补助金发放审批程序。申请享受高龄老人养老补助金待遇,按属地管理原则,由高龄老人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社区进行调查,同时收集高龄老人的有户籍机关盖章的户口簿复印件或户籍证明。对符合补助条件的,由村(居)委、社区调查核实并讨论同意后,如实填写《六盘水市高龄老人养老补助金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由村(居)委、社区进行公示后,将公示结果及其他相关材料上报乡(镇、街道)社会事务办公室。乡(镇、街道)社会事务办公室对村(居)委、社区上报的“审批表”进行审核,经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上报县(特区、区)民政局。民政局对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核发高龄老人养老补助金领取证。对不符合发放条件的,乡(镇、街道)社会事务办公室要及时说明不予批准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