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创业基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市府发〔2009〕73号)
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中央、省属驻市行政企事业单位:
从2009年起,我市市、县(特区、区)两级政府设立了创业基金。为规范创业基金的管理,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创业基金的使用范围
创业基金主要用于创业项目库建设、对正在创业的登记失业人员进行一次性创业补贴及对主动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用人单位进行一次性扶持补贴。
二、创业基金的补贴标准
(一)在我市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创业人员,招用具有我市户籍劳动者1人以上(含1人)就业并与招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给予创业人员2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其中创业人员是具有国家教育部门认可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的,再增加一次性创业补贴1000元。
(二)用人单位安置具有我市户籍的就业困难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稳定就业3个月以上的,按实际安置人数每人给予3000元的一次性扶持补贴。
(三)创业项目库建设经费可用于创业项目的征集、评审及相关会议,用于创业专家劳务补贴、登载、展示、推介,用于考察、调研、市场调查、项目对接,用于建档立项、信息发布,用于创业项目更新、创业状况调查、安置人员跟踪,用于设备购置、影像材料、录音材料、各种专用材料及涉及创业项目库建设的其他支出。创业项目库建设经费每年控制在创业基金总额的2%-3%。
三、创业补贴和扶持补贴的申报
(一)创业补贴申报条件
1.具有我市城镇户籍,持有《贵州省就业失业登记证》或《贵州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的自主创业失业人员,包括城市低保人员、高校毕业生、下岗失业人员、复退军人、残疾人员、农转非的被征地农民等;
2.有创业设施设备、创业场地和创业项目;
3.信誉良好,无不良记录且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等情况;
4.项目具备一定的可行性,不属于国家限制发展的产业项目,带动就业的潜力较大。
(二)扶持补贴申报条件
用人单位安置符合以下条件的失业人员,可申领一次性扶持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