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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事局等部门关于市直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的通知

  (二)原国家规定及市直各义务教育学校自行提高的班主任津贴与绩效工资中的班主任津贴项目归并,不再分设,纳入绩效工资管理。国家规定的其他津贴补贴不纳入绩效工资管理。
  (三)市直各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时,对完全中学中从事非义务教育教师的津贴补贴问题,要认真研究,按照促发展、保稳定的原则和要求,由学校统筹考虑,可参照本办法实施绩效工资。
  (四)在实施绩效工资的同时,对市直各义务教育学校离退休人员发放生活补贴,其中,离休人员生活补贴标准按省有关文件规定确定。退休人员生活补贴标准由市人事局、市财政局确定(离休人员补贴标准、退休人员补贴标准详见附表二)。绩效工资不作为计发离退休费的基数。市直各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后,离退休人员按离退休费待遇对应的岗位等级(职务)执行相应的离退休人员生活补贴标准。
  (五)实施绩效工资后,市直各义务教育学校不得在核定绩效工资总量外自行发放任何津贴补贴或奖金,不得违反规定的程序和办法进行分配。对违反政策规定的,坚决予以纠正,并严肃处理。
  (六)岗位等级(职务)变动的人员,从岗位等级(职务)变动的次月起按所聘岗位等级(职务)的岗位津贴标准执行。未明确岗位等级(职务)的人员,岗位津贴按在职人员最低标准执行。奖励性绩效工资按义务教育学校的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执行。
  (七)新聘用人员在见习期内,岗位津贴按在职人员最低标准执行,奖励性绩效工资按义务教育学校的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执行。
  (八)2009年1月1日以后退休的人员,退休前执行绩效工资标准,退休后,从执行退休费的当月起按相应的退休生活补贴标准执行。
  (九)市直各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后,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了退职手续的退职人员,以同职级在职人员岗位津贴标准按基本退职费比例计发退职人员补贴。
  (十)在职人员在法定休假期内、工伤治疗期间,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额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按所在单位的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执行。
  (十一)在职人员连续病假两个月以内的,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额发放;连续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基础性绩效工资按80%发放;连续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基础性绩效工资按50%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按所在单位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执行。
  (十二)在职人员连续事假一个月以内的,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额发放;连续事假超过一个月的,从第二个月起基础性绩效工资按50%发放;连续事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停发基础性绩效工资。奖励性绩效工资按所在单位的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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