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评选程序
(1)集体评议: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成立7人以上的评审小组,对所属学校上报的推荐人选进行集体评议和无记名投票表决,按得票排序等额确定推荐人选。评审小组由县教育局局长或分管副局长担任组长,成员由基教、纪检监察等部门负责人和教师代表组成,教师代表人数不得少于评审小组总人数的一半。
(2)公示: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将集体评议结果通过当地主要媒体向社会公示3天,
(3)上报:公示无异议后,由评审小组组长在《申报审批表》上签字,加盖公章,按照市州教育行政部门下达的推荐名额等额上报市州教育局,同时报送评审材料。
3、市州教育行政部门评选程序
(1)集体评议:市州教育行政部门成立7人以上的评审小组,对各县市区和直属学校上报的推荐人选进行集体评议与无记名投票表决,按得票排序等额确定推荐人选。评审小组由市教育局局长或分管副局长担任组长,成员由基教、纪检监察等部门负责人和教师代表组成,教师代表人数不得少于评审小组总人数的一半。
(2)复核:市州评审小组对经集体评议后所产生的推荐人选的基本情况进行复核。
(3)公示: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将已确定向省推荐人选名单在市级主要媒体和推荐人选所在学校公示3天。
(4)上报:公示无异议后,由评审小组组长在《申报审批表》上签字,加盖公章后,按照省教育厅下达的评选名额等额上报省教育厅。
4、省级评选程序
(1)集体审议:省教育厅成立由分管副厅长担任组长、相关处室负责人组成的审议小组,对各市州的推荐情况和推荐人选进行集体审议。
(2)公示:审议无异议后,将省级优秀学生候选人名单在湖南教育网(http://www.hnedu.cn)上公示3天。
(3)经公示无异议的候选人,其《申报审批表》由审议小组组长签字,加盖公章后,作为省级优秀学生评审结果行文下发,并报教育部。
五、评选工作要求
1、各地要把思想品德要求作为评选的首要条件。推荐人选的思想品德等表现须由所在学校提供典型事迹材料。典型事迹材料由学校、学生代表及推荐人选家庭社区居委会(村)签署意见,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定。
2、凡有子女、亲属被确定为推荐人选,其本人必须回避当年的评选工作。在市级评选中,推荐人选所在学校教师不得参与。
3、学校、县市区、市州和省在公示推荐人选名单时要设置举报信箱或邮箱、电话,以方便社会各界发表意见和监督。对公示期内有异议者必须复议,并将复议结果在原公示主要媒体上予以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