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教育厅关于评选2010-2011学年度湖南省普通高中省级优秀学生的通知
(湘教通[2010]459号)
各市州教育局:
为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适应新形势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德育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0〕28号)以及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我厅决定,在全省普通高中评选2010-2011学年度省级优秀学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对象
2010-2011学年度省级优秀学生从本学年度省级三好学生或省级优秀学生干部中评选产生。
二、评选条件
1、符合《湖南省普通高中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暂行办法》(湘教基字〔2001〕2号)要求,且在高中阶段一贯表现特别突出。
2、综合素质评价优秀,即高一、高二四个学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均为优秀等级。
3、学业成绩特别优秀。平时成绩在校内名列前茅,学业水平考试正考总成绩位于本校前1.5%以内。
三、名额分配
1、省评选名额分配:我厅依据教育统计数据,按本学年应届高中毕业生万分之一(千位四舍五入)的比例,分配下达各市州评选名额(附件1)。
2、市州、县市区推荐名额确定及分配:市州、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按所辖普通高中学校一校不少于一人的原则,确定并下达推荐名额。各市州、县市区不得采取学校轮流或隔年下达等方式分配推荐名额。
四、评选程序
1、学校评选程序
(1)制定评选方案:学校根据省级优秀学生评选政策,制定详细的评选方案。
(2)学校在醒目位置公布省级优秀学生评选条件和相关规定,以及在当年高校招生录取的优惠政策。
(3)确定候选人:按照省级优秀学生评选条件,凡符合条件者均应确定为候选人,并张榜公布。
(4)集体评议:由高三年级全体师生对候选人进行无记名投票,按得票排序等额确定推荐人选,并报经校行政会议审议通过。校行政会议扩大到高三年级组长和全体高三年级班主任。
(5)公示:学校将推荐人选的基本情况在醒目位置公示3天。
(6)上报:公示无异议后,由校长在《申报审批表》上签字,加盖学校公章,按市州或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下达的推荐名额等额上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