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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9年煤炭工作的意见

  各级煤炭、安监部门要规范煤炭行政执法程序,加大对煤矿安全隐患的排查和督促整改力度,对存在重大隐患的矿井要坚决停产整改,落实整改措施和完成期限,明确整改责任人;对已下达停产整改指令的矿井,凡是停而不整,以整代产的,要加大处罚力度,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安全生产要求的,要依法提请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实施关闭。对发生死亡1至2人的煤矿企业,要给予停产整顿3个月的处罚;对发生死亡3至9人的煤矿企业,要给予停产整顿1年的处罚;对发生10人以上死亡事故的煤矿企业,坚决依法关闭。经省人民政府批复保留一套系统生产的技改、整合煤矿,只要发生1人以上死亡事故,立即停止其保留系统生产,直到技改、整合竣工验收合格后才能生产。同时,各级要加强煤炭安全监管队伍管理,严禁徇私舞弊,权钱交易,对在煤炭安全生产中玩忽职守、贪赃枉法、失职渎职的,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追究责任。
  3.完善煤矿安全检查制度,切实加强监督管理。市级煤炭、安监部门每季度至少要组织开展一次煤矿安全大检查,每月不定期进行抽查和重点督查;县级煤炭、安监部门每月要组织一次煤炭生产安全大检查,平时不定期开展突击检查和重点复查;各煤矿企业每旬要组织一次安全综合检查,每天组织一次自检自查,同时抓好班前、班中、班后检查,特种作业人员跟班作业和动态检查。要充分发挥安全检查的促进作用,督促指导煤矿企业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加强现场管理,及时排除各类隐患,对查出的各类隐患,必须定时、定人、定措施,确保整改达标,同时要做好跟踪管理,注重信息反馈。
  4.切实加强对煤炭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各县、特区、区每季度至少要召开一次煤炭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分析、布置、督促、检查本地区煤炭安全生产工作,及时协调解决煤炭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市煤炭、安监部门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煤炭安全生产调度会,召集县级煤炭、安监部门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研究部署有关工作。县级煤炭、安监部门每月召开一次安全调度会或办公会,了解本辖区煤炭安全生产情况,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及时安排部署下一阶段工作。
  (五)抓好安全技术培训,提高队伍素质
  坚持以人为本,重视煤炭行业,特别是煤炭企业采煤、机电、通风、地测、经营、加工转化、计算机管理等人才的吸纳、充实、选用及培训;加强对县、乡两级分管领导及煤炭、安监部门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的业务培训及执法培训;整合市、县煤炭培训资源,完善培训网络,加大培训力度,提高培训质量;督促煤矿按“三班制”配齐、配强特殊工种作业人员,禁止出现顶岗、缺岗及无证上岗现象;加强煤矿企业内部培训工作,监督煤矿企业制定学习计划,并严格落实,杜绝编造安全培训记录、档案的行为,通过培训提高煤矿企业员工安全素质,促进安全生产。
  (六)全面推进煤炭洗选加工行业治理整顿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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