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加强技术管理,推进科技进步。各级政府和煤炭管理部门要认真组织煤炭科技应用推广,引导煤矿走设计科学化、建设正规化、管理规范化、生产规模化的路子;要加大壁式采煤工作推广力度,加强对壁式采煤工作面的管理,力争新上一批高档普采工作面,努力提高资源回采率;进一步做好煤矿补设计及改扩建设计工作,切实加强开拓煤量、准备煤量、回采煤量“三量”管理,确保煤炭资源开发布局合理、开采规范、“三量”平衡,搞好矿井建设,提高技术管理水平。
6.强化煤矿基础建设,狠抓现场管理。进一步抓好全市地方煤矿劳动用工合同签订、职工工伤保险、瓦斯等级鉴定、矿井通讯建设、井下测风站建设、自动挡车栏建设、井上下供电分开、机电“三大保护”、机电产品入井“两证一标志”管理等各项基础工作。抓好探水钻配置、备用风机配置,全力改善和提升矿井安全生产条件。
7.建立和完善煤矿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对重大隐患要进行跟踪、督促,杜绝重特大事故发生。切实做好落实煤矿矿级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制度、煤矿重大安全隐患排查制度、煤矿安全保障制度、煤矿安全监察职责、煤矿停产整顿规定的“五落实”制度。
8.加强煤矿专业救护队伍建设,制定完善重特大事故救援预案。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和各级煤炭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矿山安全救护队伍建设,严格按有关规定配备人员、落实经费、改善装备、加强管理,努力提高救援水平;要建立全市煤炭安全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努力做好区域性安全救护的综合调度和指挥协调;要制定完善市、县两级煤炭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健全安全预警机制;要严格煤矿伤亡事故统计上报工作,严禁迟报、瞒报煤炭安全事故。
9.继续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巩固专项整治成果。把煤炭安全专项整治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坚持不懈地抓紧抓实,抓出成效。进一步做好煤矿“五大系统”的完善,全面开展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依据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细化安全生产各环节的质量标准,实施安全生产严格化要求,规范化操作,系统化管理;坚决打击无证非法开采,依法取缔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各类小煤矿,对非法煤矿、无证井口要做到“教育到家中、处罚到井口、截流到路上”,对破坏煤炭资源的违法行为要依法进行惩处。
10.加大生产安全法规的宣传力度,严格依法行政,依法管理。进一步抓好《
安全生产法》、《
煤炭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普及法律知识,增强全民安全生产法制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