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多措并举,加大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力度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
道路交通安全法》赋予的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责任,乡、村要制定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计划,确定专门机构和专人负责。要在村(社区)、学校、重点单位和公众园地设立交通安全宣传橱窗或板报,宣传交通法律知识。要配合职能部门针对不同对象组织开展专项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结合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的特点,采取农民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增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把道路交通安全相关禁止性规定列入村规民约,增强对农村群众的日常教育和行为约束。要发挥交通安全宣传的引导和警示功能,在乡(镇、街道)主要公路路口和客运站点等人员密集的场所设立固定交通安全宣传栏、宣传墙和警示墙,宣传交通法规和交通安全常识;宣传党和政府在解决农民群众安全出行等方面采取的政策措施;宣传低速货车、拖拉机、摩托车违法载人的严重危害,利用群众身边的案例教育群众,并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等信息载体,扩大宣传覆盖面,努力提高人民群众安全出行观念,增强遵守交通法规的自觉性;要大力开展“交通安全文明村”、“交通安全文明学校”创建活动,发挥交通安全文明单位的辐射和示范功能,达到宣传一个带动一片的效果。
四、强化监督考核,严格农村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追究
(一)加大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检查督促力度。各乡(镇)要建立健全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监督检查制度,定期、不定期对各职能部门、村委会和有关单位落实预防农村道路交通事故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通报督查落实情况。县(特区、区)道路交通安全领导小组每半年至少要组织开展一次全县(特区、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大检查,对发现的隐患和问题要及时通报,并做到“编号登记、专人负责、限期整改、复查销号”。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定期深入乡(镇)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指导,督促履行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职责。
(二)进一步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管。将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情况及其成效纳入相关单位绩效管理,实行农村道路交通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对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事故的,严格按照国务院《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493号令)的有关规定和“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组织事故调查,并落实责任追究工作。乡(镇)一个月内发生2起以上死亡1至2人或发生1起死亡3人以上的道路交通安全事故,事故所在乡(镇)长要向县(特区、区)人民政府书面检查,乡(镇)分管领导要向乡(镇)主要领导书面检查;乡(镇)一个月内发生2起死亡3人以上的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县(特区、区)人民政府要对事故所在乡(镇)长进行诫勉谈话。对职能部门出现监管不力等违法违纪行为的,要进行责任倒查,查明原因、分清责任,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对道路交通安全监管人员有失职、渎职行为的,要依法追究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