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
(市府发〔2009〕15号)
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为确保我市农村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推动我市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稳定好转,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黔府发〔2009〕3号),现就做好我市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认识,努力构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体系
做好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解决好农村交通安全存在的突出问题,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是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对于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重要意义。认真履行农村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切实加强对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真正把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各级政府重要议事日程,从人力、物力和财力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努力构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体系,为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创造安全、畅通、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
(一)落实县乡政府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建立以县(特区、区)乡(镇)人民政府为主体,公安交警部门、乡镇派出所具体抓落实,各村民委员会配合抓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层层签订农村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书,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责任落实到人,层层抓落实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机制。
(二)建立和完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县(特区、区)、乡(镇)人民政府政府要建立健全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每季度要召开一次会议,分析辖区内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形势、研究解决问题的措施并督促抓好落实。
(三)配备道路交通安全协管员。按照省人民政府对交通安全专职协管员的规定,每个乡(镇)要明确或聘请1-2名道路交通安全专职协管员,将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向乡村两级有效延伸。各乡(镇)要将村支部书记或村委会主任聘为本村道路交通安全协管员,明确具体工作职责。各县(特区、区)公安交警部门要加强乡村交通安全协管员培训管理工作。各乡(镇)要根据财力情况,每月给予适当补贴,提高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协管员工作积极性,促进工作职责的有效履行。
(四)建立和完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日常工作机制。一是县(特区、区)、乡(镇)人民政府每年要组织至少4次交通安全大检查,开展整顿机动车无牌无证上路、报废车辆上路、酒后驾驶、非客运车辆载客、客运车辆超员、摩托车超员、货运及低速汽车超载、拖拉机载人等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违法行为专项整治活动。二是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道路交通安全巡查制度。明确节假日、赶集天、群众婚丧嫁娶等特殊时段和重点路段的交通安全管理措施。三是要建立乡村红白喜事、传统节日交通安全“打招呼”制度,安全管理人员跟踪监管到位,明确由乡村交通安全协管员负责将群众办红白喜事的时间、地点、规模等提前报告乡(镇)交通安全领导小组,及时消除农村群众集体搭乘低速货车、拖拉机、电三轮摩托车等机动车辆的严重违法行为,杜绝由此引发的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四是村级交通安全协管员每月要向乡(镇)交通安全领导小组汇报本村交通安全情况。各乡(镇)交通安全领导小组要加强信息反馈,每月向县(特区、区)公安交警大队汇报本辖区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情况。要制定年度交通安全工作计划,明确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和落实责任单位,每季度向县(特区、区)人民政府报告本地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