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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粮食局关于印发2009年江苏省粮食清仓查库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四)复查阶段
  4月底前,由省人民政府组织对辖区内重点地区、重点企业和重点环节进行复查。为确保复查比例达到国家要求的全省辖区内纳入检查范围粮食库存总量的20%~30%,省级将组织6个复查组,其中5个复查组随机抽取5个省辖市进行复查;1个复查组采取突击检查和暗查的方式对其余8个省辖市的储粮库点直接进行复查。省级复查组的复查比例为市辖区内纳入检查范围粮食库存总量的60%以上。省级突击复查组对储存库点全部库存进行复查。质量复查的抽样代表数量为被复查企业所承储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和地方储备粮库存量的25%左右,对上述三种性质粮食的抽样比例要大致均衡并考虑地区布局。复查样品实行跨省交叉检验,质量承检机构在5月25日前将所有样品的检验报告交送检省省级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抽查阶段
  5月10日开始,国务院抽查工作组对重点省(区、市)粮食库存情况进行随机抽查,每个省(区、市)抽查的企业不少于10个。质量抽查的抽样代表数量为被抽查企业所承储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和地方储备粮库存量的25%左右,抽查样品实行集中统一检验。
  (六)检查结果汇总上报和整改阶段
  各地要在全面检查粮食库存的基础上,对清仓查库工作进行认真总结,逐级汇总检查结果,编制相关报表和检查工作报告。各级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要对库存检查结果层层把关,数据汇总中发现有错统、漏统、重复统计、虚报库存数量等问题,要及时纠正,对检查认定的账实差数要做出详细的书面说明。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在认真核实的基础上提出整改措施,由主管部门下发整改通知书,并督促企业限时报送整改结果,有关资料存档备案,并在检查报告中如实反映,视问题成因和严重程度进行问责。
  4月30日前,市人民政府向全省清仓查库厅局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提交清仓查库工作总结报告及相关汇总报表。市级总结报告包括市级普查工作汇总情况和县级自查工作情况。5月30日前,省清仓查库领导小组对全省清仓查库工作进行认真总结,汇总检查结果,形成全省清仓查库工作报告上报全国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6月15日前,省、市、县级清仓查库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办理完毕所接收的与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相关的举报案件,并向上一级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核查报告。
  五、清仓查库工作要求
  (一)逐级落实责任
  本次清仓查库工作是国务院组织开展的全国性粮食库存专项检查,时间紧,任务重,涉及部门多,各有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必须在同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和部署下,密切配合,协同工作。切实做到思想认识到位,组织机构到位,检查人员到位,措施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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