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粮食局关于开展2009年上半年江苏省省级储备粮承储资格审批工作的通知
(苏粮产〔2009〕4号)
各市粮食局、有关单位:
根据《江苏省省级储备粮承储资格审批办法》有关规定,我局将于2月份开展2009年上半年江苏省省级储备粮承储资格审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批受理对象
在江苏省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申报条件的粮食经营企业均可申报,已取得省级储备粮承储资格但还有其它仓房符合条件的企业也可补充申报。
二、申报材料要求
企业申报材料应使用“江苏省省级储备粮承储资格申请系统”软件进行制作,无需重新制作表格。其中财务方面需提交的数据是指2006、2007、2008三个年度由审计部门或法定中介机构出据的数据;资信证明指2006、2007、2008三个年度开户银行出具的证明;消防检查合格证明提供2008年度当地消防管理部门检查合格证明材料;已取得省级储备粮承储资格补充申请其它仓房资格的企业,在填写表3、表4、表5时只需填写补充申请仓房的情况,无需填报全部仓房情况。
申报材料包括纸质文本、电子文本、总平面图电子版(JPG格式)。企业应按申报软件中的标准格式制作4份纸质文本并装订成册,其中2份邮件快递上报省粮食局,1份企业留存,1份上报主管部门。电子文本通过电子邮件上报。申报软件在“江苏粮网”的“仓储管理”栏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