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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粮食局关于报送省级直接信用记录的粮食流通企业基础资料的通知

江苏省粮食局关于报送省级直接信用记录的粮食流通企业基础资料的通知
(苏粮检〔2009〕10号)


各市粮食局、省属粮食流通企业、具有省储粮承储资格企业:
  为加快推进全省粮食流通企业诚信建设步伐,根据省局《关于建立<江苏省粮食流通企业信用基础数据库>的通知》(苏粮检〔2008〕24号)的要求,今年上半年将完成分级建立粮食流通企业基础资料档案工作。现对省粮食局直接信用记录的粮食流通企业基础资料报送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级直接信用记录的粮食流通企业范围。《江苏省粮食流通企业信用基础数据库》实行统一管理、分级建设。其中,省粮食局直接信用记录的企业,包括省属粮食流通企业和具有省储粮承储资格的企业。省属企业是指在省工商局注册登记的从事粮食收购、储存等活动的企业,包括省农垦 集团、省粮食集团所属的及其他省级粮食流通企业;具有省储粮承储资格的企业,包括通过申请已获得省粮食局批准的具有省级储备粮承储资格的企业。

  二、粮食流通企业要如实认真填报本企业基础资料。根据国务院《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有关粮食流通企业要如实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填报有关企业基础资料,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也有义务为企业保守商业秘密。相关企业须填报的《企业基本情况》详见附表。

  三、为全面完整记录纳入信用记录的粮食流通企业,请省农垦集团、省粮食集团协助做好所属企业的基础资料填报工作。具有省储粮承储资格的企业的基础资料填报,请各市粮食局督促完成。在苏境内的中粮集团、华粮集团直属企业信用记录按《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规定,一并纳入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记录;中储粮直属企业是否参与,由中储粮江苏分公司或企业自行确定。

  四、填报时间和联系方式。请相关企业指定专门人员,认真填报《企业基本情况》(填报内容截止时间为2008年12月末),于3月10日前分别报送所隶属的市粮食局或省农垦集团、省粮食集团,由其汇集后于3月15日前报送省粮食局监督检查处。

  联 系 人:吉德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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