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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粮食局关于开展2009年度《粮食监督检查证》审验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粮食局关于开展2009年度《粮食监督检查证》审验工作的通知
(苏粮办〔2009〕14号)


各市、县(市、区)粮食局,省局各处室、直属单位:

  为加强粮食监督检查证件管理,根据《粮食监督检查证件管理规定》的要求,决定在三月中旬对全省粮食流通监督检查行政执法人员持有的《粮食监督检查证》进行年度审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验内容和范围

  依据国家粮食局《粮食监督检查证件管理规定》中的有关要求,对现持有省粮食局颁发的《粮食监督检查证》人员开展资格条件、适用范围等审核。

  二、审验方式和时间安排

  采取逐级审验的方式。各县(市、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接此通知后,请按审验内容对本局持有《粮食监督检查证》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并填写《江苏省粮食监督检查证审验表》(附后),于3月5日前一并报市粮食局复审;各市粮食局复审后报省粮食局审验。省局各处室直属单位有关人员持有的《粮食监督检查证》,请于3月5日前直接交监督检查处审验。

  三、审验要求

  1、切实加强审验工作的组织领导。粮食监督检查证是执法人员行使行政执法权的资格证明,也是上级粮食部门了解和掌握基层执法队伍充实和变化情况的主要途径。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要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切实加强审验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粮食监督检查证件管理工作规范有序。

  2、认真审验执法人员的资格条件。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粮食监督检查证件管理规定》的要求,及时收回注销辞职、辞退、调离粮食部门、调离监督检查工作岗位和离退休人员的证件。对粮食流通监督检查行政执法人员有《粮食监督检查证件管理规定》第8条、第10条所规定情形之一的,要及时上缴省局监督检查处注销,有第9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要及时向上级粮食局监督检查机构备案。同时,要加强对持证人员的业务和文明执法等内容的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素质。今后持证人员参加培训情况将列入证件审验的条件,凡5年以上未参加市级以上业务培训者,将暂缓审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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