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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裁量规定(试行)》的通知

  (二)接受对方当事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价值在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积极配合调查处理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予停止执业九个月、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三万五千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不配合调查处理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予停止执业十二个月、并处三万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接受对方当事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价值在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积极配合调查处理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予停止执业十二个月、并处三万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不配合调查处理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予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
  (四)接受对方当事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价值在五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予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
  (五)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危害后果较轻,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积极配合调查处理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不配合调查处理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予停止执业九个月、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三万五千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六)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危害后果较重,主动减轻危害后果、积极配合调查处理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予停止执业九个月、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三万五千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不配合调查处理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予停止执业十二个月、并处三万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七)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危害后果严重,主动减轻危害后果、积极配合调查处理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予停止执业十二个月、并处三万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不配合调查处理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予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
  (八)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危害后果特别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予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
  第二十五条 对“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标准实施处罚:
  (一)危害后果较轻,主动减轻危害后果、积极配合调查处理的,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不配合调查处理的,给予停止执业九个月、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三万五千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危害后果较重,主动减轻危害后果、积极配合调查处理的,给予停止执业九个月、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三万五千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不配合调查处理的,给予停止执业十二个月、并处三万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危害后果严重,主动减轻危害后果、积极配合调查处理的,给予停止执业十二个月、并处三万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未主动减轻危害后果,或不配合调查处理的,给予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
  (四)危害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
  第二十六条 对“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标准实施处罚:
  (一)危害后果较轻,主动减轻危害后果、积极配合调查处理的,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不配合调查处理的,给予停止执业九个月、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三万五千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危害后果较重,主动减轻危害后果、积极配合调查处理的,给予停止执业九个月、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三万五千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不配合调查处理的,给予停止执业十二个月、并处三万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危害后果严重,主动减轻危害后果、积极配合调查处理的,给予停止执业十二个月、并处三万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未主动减轻危害后果,或不配合调查处理的,给予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
  (四)危害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
  第二十七条 对“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标准实施处罚:
  (一)危害后果较轻,主动减轻危害后果、积极配合调查处理的,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不配合调查处理的,给予停止执业九个月、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三万五千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危害后果较重,主动减轻危害后果、积极配合调查处理的,给予停止执业九个月、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三万五千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不配合调查处理的,给予停止执业十二个月、并处三万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危害后果严重,主动减轻危害后果、积极配合调查处理的,给予停止执业十二个月、并处三万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未主动减轻危害后果,或不配合调查处理的,给予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
  (四)危害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
  第二十八条 对“泄露国家秘密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标准实施处罚:
  (一)过失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后果较轻,主动减轻危害后果、积极配合调查处理的,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不配合调查处理的,给予停止执业九个月、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三万五千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过失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后果较重,主动减轻危害后果、积极配合调查处理的,给予停止执业九个月、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三万五千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不配合调查处理的,给予停止执业十二个月、并处三万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过失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后果严重,主动减轻危害后果、积极配合调查处理的,给予停止执业十二个月、并处三万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未主动减轻危害后果,或不配合调查处理的,给予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
  (四)过失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
  (五)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的,危害后果较轻,主动减轻危害后果、积极配合调查处理的,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三万五千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不配合调查处理的,给予停止执业十二个月、并处三万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六)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的,危害后果较重,主动减轻危害后果、积极配合调查处理的,给予停止执业十二个月、并处三万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未主动减轻危害后果,或不配合调查处理的,给予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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