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粮食局关于开展2009年下半年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苏粮办产〔2009〕92号)
各市粮食局:
根据《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
开展2009年下半年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国粮办展〔2009〕206号)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受理对象
本次认定仅受理国有粮食企业的申请,暂不受理非国有粮食企业的申请。未取得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和已取得中央储粮代储资格但还有其它仓房符合条件的国有粮食企业都可以提出申请。
二、申报材料要求
企业申报材料应使用“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企业申请系统(2005年版)”软件并按“填表说明”有关要求制作,无需重新制作表格。其中,财务方面需提交的近两年数据是指2007、2008两个年度由审计部门或法定中介机构出据的数据;“一符四无”粮库证明材料应提供2007、2008两个年度由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一符四无”合格证书;保管员和检验员证书应提供国家粮食局人事司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已取得中央储粮代储资格补充申请其它仓房代储资格的企业,在填写表3、表4、表5时只需填写补充申请仓房的情况,无需填报全部仓房情况。
申报材料包括纸质文本和电子文本。企业需要制作5份纸质文本,其中4份上报省粮食局,1份企业留存。纸质文本(包括附件)应装订成册,不得采用夹页。电子文本包括申请软件导出数据(文件扩展名为.DAT)和库点总平面图(JPG或BMP格式),通过U盘备份上报。
申报软件可在国家粮食局政府网站(www.chinagrain.gov.cn)行政许可栏目中下载。
三、受理需知
(一)受理时间
2009年10月19日8:30~10月23日17:30。
(二)受理地点
南京市中山北路212-2号江苏省粮食局三楼307房间。
(三)承办处室、人员及电话
承办处室:江苏省粮食局产业指导处。
承办人员:黄熙荣、章长发,联系电话:025-83437624。
请各市局接通知后,速传至县(市、区)粮食局及相关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