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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全市困难企业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工作的通知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全市困难企业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工作的通知
(市府发〔2009〕16号)


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中央、省属驻市行政企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采取积极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117号)和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采取积极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黔劳社厅发〔2009〕6号)精神,切实做好全市“困难企业”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原则
  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实行“先缴后补”原则,即申报单位须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后再申请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同一企业只能享受一项,且已享受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不能同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可享受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只能作为企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个人应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仍由个人缴纳。
  二、资金来源
  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资金来源于全市失业保险基金历年滚存结余资金,可使用的总金额为6000万元。
  三、补贴单位范围
  经省级“困难企业”界定工作联席会议和市级“困难企业”界定工作联席会议审核认定的“困难企业”,可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或岗位补贴。
  四、补贴执行期和补贴标准
  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执行期为2009年5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金额,按申请单位参加失业保险且履行缴费义务的员工(含农民合同制工人)人数为基数计算,其中:社会保险补贴按照企业已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三项社会保险费中单位缴纳部分给予3至6个月的补贴;岗位补贴按照我市失业保险金标准(每人每月455元)给予3至6个月的补贴。
  五、补贴申报、审核及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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