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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卫生局关于加强2010年公共卫生监督重点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地在实施公共卫生重点监督计划过程中,应根据本地区2009年职业卫生、学校卫生、传染病防治、生活饮用水、公共场所及医疗服务市场监管工作中发现的突出问题,进一步明确监管重点地区、重点内容和重点环节,对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抽查,加强监督指导,提高卫生监督覆盖率,注重工作实效。
  一是加强职业卫生监督管理。以存在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中小企业为重点,开展职业健康监护监督检查,重点检查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的职业健康监护情况。开展建设单位职业病危害评价及职业卫生业服务机构监督检查,严把源头控制关,规范服务行为。
  二是加强放射诊疗工作监管。对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二级以下医疗机构、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职业病防治院(所)以及取得资质的全部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机构、放射卫生防护检测与评价机构和个人剂量监测机构监督覆盖率要达到100%。
  三是加强消毒产品监督检查。对疾控中心、医疗机构、学校、托幼机构等单位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剂开展卫生监督抽检,共10个产品。对辖区内抗(抑)菌制剂生产企业卫生安全评价情况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
  四是加强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及抽检。对本辖区集中式供水单位进行出厂水、末梢水进行监督抽样检测。市级末梢水监测点不少于10个,各县级市、区所在地的末梢水监测点不少于3个。
  五是加强公共场所监督检查。对游泳池水质和公共场所集中空调卫生状况进行重点监督抽检,确保程序合法,结果准确可靠。
  六是加强传染病防治工作监督检查。对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采供血机构疫情报告、医疗废物处置等方面开展监督检查,辖区内有菌毒种保藏机构的还应开展专项监督,及时反馈信息,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严肃查处。
  七是加强学校卫生监督。对学校饮用水、传染病防控、教学卫生环境开展监督检查,尤其要加强对农村学校饮用水卫生工作的检查。开展2010年学校卫生基本情况调查和基本卫生状况监督,具体开展方案由市卫生监督所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
  八是加强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行为的监督检查。坚持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原则,加强与公安、工商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重在建立长效监管机制。认真做好群众投诉举报的受理、转办、督办和承办工作,狠抓大案要案,规范涉嫌刑事犯罪案件的移送程序,严厉查处违法行为。
  四、规范监督,及时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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